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2023-11-16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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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简 称 人民警察警衔
施行时间 1992年7月1日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警衔等级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授衔条件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警衔晋级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其他规定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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