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集合(数学基础概念)

2023-12-04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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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集合

数学基础概念

在数学上是一个基础概念。什么叫基础概念?基础概念是不能用其他概念加以定义的概念,也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定义的概念。集合的概念,可通过直观、公理的方法来下“定义”。集合(简称集)是数学中一个基本概念,它是集合论的研究对象,集合论的基本理论直到19世纪才被创立。最简单的说法,即是在最原始的集合论——朴素集合论中的定义,集合就是“一堆东西”。集合里的“东西”,叫作元素。若x是集合A的元素,则记作x∈A。

集合是把人们的直观的或思维中的某些确定的能够区分的对象汇合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或称为单体),这一整体就是集合。组成一集合的那些对象称为这一集合的元素(或简称为元)。现代数学还用“公理”来规定集合。最基本公理例如:外延公理:对于任意的集合S1和S2,S1=S2当且仅当对于任意的对象a,都有若a∈S1,则a∈S2;若a∈S2,则a∈S1。

无序对集合存在公理:对于任意的对象a与b,都存在一个集合S,使得S恰有两个元素,一个是对象a,一个是对象b。由外延公理,由它们组成的无序对集合是唯一的,记做{a,b}。由于a,b是任意两个对象,它们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a=b时,{a,b},可以记做或,并且称之为单元集合。空集合存在公理:存在一个集合,它没有任何元素。

中文名 数学集合
适用领域 数学,统计学
所属学科 数学
英文名 mathematical aggregation

历史地位

集合在数学领域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殊重要性。集合论的基础是由德国数学家康托尔在19世纪70年代奠定的,经过一大批卓越的科学家半个世纪的努力,到20世纪20年代已确立了其在现代数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可以说,现代数学各个分支的几乎所有成果都构筑在严格的集合理论上。

概念

集合的有关概念

集合(集):某些指定的对象集在一起就成为一个集合(集).其中每一个对象叫元素。

注意:

①集合与集合的元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科书中是通过描述给出的,这与平面几何中的点与直线的概念类似。

②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确定性(a?A和a?A,二者必居其一)、互异性(若a?A,b?A,则a≠b)和无序性({a,b}与{b,a}表示同一个集合)。

③集合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即:凡是符合条件的对象都是它的元素;只要是它的元素就必须符号条件。

基数

一定范围的,确定的,可以区别的事物,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就叫做集合,简称集,其中各事物叫做集合的元素或简称元。如(1)阿Q正传中出现的不同汉字(2)全体英文大写字母。任何集合是它自身的子集.

元素与集合的关系:

元素与集合的关系有“属于”与“不属于”两种。

集合的分类:

并集:以属于A或属于B的元素为元素的集合称为A与B的并(集),记作A∪B(或B∪A),读作“A并B”(或“B并A”),即A∪B={x|x∈A,或x∈B}

例如,全集U={1,2,3,5},A={1,3,5},B={1,2,5}。

它们两个集合中含有1,2,3,5这4个元素,不管元素的出现次数,只要元素出现在这两个集合中。那么说A∪B={1,2,3,5}。 图中的阴影部分就是A∩B。

交集:以属于A且属于B的元素为元素的集合称为A与B的交(集),记作A∩B(或B∩A),读作“A交B”(或“B交A”),即A∩B={x|x∈A,且x∈B}

例如,全集U={1,2,3,4,5},A={1,3,5},B={1,2,5}。那么因为A和B中都有1,5,所以A∩B={1,5}。

有趣的是;例如在1到105中不是3,5,7的整倍数的数有多少个。结果是3,5,7每项减1再相乘。48个。

基数

集合A中不同元素的数目称为集合A的基数,记作card(A)。当其为有限大时,集合A称为有限集,反之则为无限集。

无限集:定义:集合里含有无限个元素的集合叫做无限集。

有限集:令N*是正整数的全体,且N_n={1,2,3,……,n},如果存在一个正整数n,使得集合A与N_n一一对应,那么A叫做有限集合。

差:以属于A而不属于B的元素为元素的集合称为A与B的差(集)

注:空集包含于任何集合,但不能说“空集属于任何集合”。

补集:属于全集U不属于集合A的元素组成的集合称为集合A的补集,记作CuA,即CuA={x|x∈U,且x不属于A}

空集也被认为是有限集合。

例如,全集U={1,2,3,4,5},而A={1,2,5}那么全集有而A中没有的3,4就是CuA,是A的补集。CuA={3,4}。

幂集

定义:设有集合A,由集合A所有子集组成的集合,称为集合A的幂集。

定理:有限集A的幂集的基数等于2的有限集A的基数次幂。

在信息技术当中,常常把CuA写成~A。

某些指定的对象集在一起就成为一个集合,含有有限个元素叫有限集,含有无限个元素叫无限集,空集是不含任何元素的集,记做Φ。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是任何非空集的真子集,任何集合是它本身的子集,子集、真子集都具有传递性。

『说明一下:如果集合A的所有元素同时都是集合B的元素,则A称作是B的子集。若A是B的子集,且A不等于B,则A称作是B的真子集。所有男人的集合是所有人的集合的真子集。』

性质

1.确定性:每一个对象都能确定是不是某一集合的元素,没有确定性就不能成为集合,例如“个子高的同学”“很小的数”都不能构成集合。这个性质主要用于判断一个集合是否能形成集合。

2.互异性:集合中任意两个元素都是不同的对象。如写成{1,1,2},等同于{1,2}。互异性使集合中的元素是没有重复,两个相同的对象在同一个集合中时,只能算作这个集合的一个元素。

3.无序性:{a,b,c}{c,b,a}是同一个集合。

4.纯粹性:所谓集合的纯粹性,用个例子来表示。集合A={x|x<2},集合A中所有的元素都要符合x<2,这就是集合纯粹性。

5.完备性:仍用上面的例子,所有符合x<2的数都在集合A中,这就是集合完备性。完备性与纯粹性是遥相呼应的。

集合有以下性质:若A包含于B,则A∩B=A,A∪B=B

集合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列举法和描述法。

1.列举法﹕常用于表示有限集合,把集合中的所有元素一一列举出来﹐写在大括号内﹐这种表示集合的方法叫做列举法。{1,2,3,……}

2.描述法﹕常用于表示无限集合,把集合中元素的公共属性用文字﹐符号或式子等描述出来﹐写在大括号内﹐这种表示集合的方法叫做描述法。{x|P}(x为该集合的元素的一般形式,P为这个集合的元素的共同属性)如:小于π的正实数组成的集合表示为:{x|0

3.图式法(Venn图)﹕为了形象表示集合,我们常常画一条封闭的曲线(或者说圆圈),用它的内部表示一个集合。

特性

确定性

给定一个集合,任给一个元素,该元素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该集合,二者必居其一,不允许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

互异性

一个集合中,任何两个元素都认为是不相同的,即每个元素只能出现一次。有时需要对同一元素出现多次的情形进行刻画,可以使用多重集,其中的元素允许出现多次。

无序性

集合的无序性是指表示一个集合时,构成这个集合的元素是无序的。集合上可以定义序关系,定义了序关系后,元素之间就可以按照序关系排序。但就集合本身的特性而言,元素之间没有必然的序。(参见序理论)

符号表示规则

元素则通常用a,b,c,d或x等小写字母来表示;而集合通常用A,B,C,D或X等大写字母来表示。当元素a属于集合A时,记作a∈A。假如元素a不属于A,则记作a∉A。如果A和B两个集合各自所包含的元素完全一样,则二者相等,写作A=B。

符号

(1)全体非负整数的集合通常简称非负整数集(或自然数集),记作N

(2)非负整数集内排除0的集,也称正整数集,记作N+(或N*)

(3)全体整数的集合通常称作整数集,记作Z

(4)全体有理数的集合通常简称有理数集,记作Q

(5)全体实数的集合通常简称实数集,记作R

(6)复数集合计作C

集合的运算:

集合交换律

A∩B=B∩A

A∪B=B∪A

集合结合律

(A∩B)∩C=A∩(B∩C)

(A∪B)∪C=A∪(B∪C)

集合分配律

A∩(B∪C)=(A∩B)∪(A∩C)

A∪(B∩C)=(A∪B)∩(A∪C)

集合德.摩根律

Cu(A∩B)=CuA∪CuB

Cu(A∪B)=CuA∩CuB

集合“容斥原理”

在研究集合时,会遇到有关集合中的元素个数问题,我们把有限集合A的元素个数记为card(A)。例如A={a,b,c},则card(A)=3

card(A∪B)=card(A)+card(B)-card(A∩B)

card(A∪B∪C)=card(A)+card(B)+card(C)-card(A∩B)-card(B∩C)-card(C∩A)+card(A∩B∩C)

1885年德国数学家,集合论创始人康托尔谈到集合一词,列举法和描述法是表示集合的常用方式。

集合吸收律

A∪(A∩B)=A

A∩(A∪B)=A

集合求补律

A∪CuA=S

A∩CuA=Φ

设A为集合,把A的全部子集构成的集合叫做A的幂集

德摩根律:A-(BUC)=(A-B)∩(A-C)

A-(B∩C)=(A-B)U(A-C)

~(BUC)=~BU~C

~(B∩C)=~B∩~C

~Φ=E~E=Φ

模糊集

用来表达模糊性概念的集合,又称模糊集、模糊子集。普通的集合是指具有某种属性的对象的全体。这种属性所表达的概念应该是清晰的,界限分明的。

因此每个对象对于集合的隶属关系也是明确的,非此即彼。但在人们的思维中还有着许多模糊的概念,例如年轻、很大、暖和、傍晚等,这些概念所描述的对象属性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模糊集合就是指具有某个模糊概念所描述的属性的对象的全体。

由于概念本身不是清晰的、界限分明的,因而对象对集合的隶属关系也不是明确的、非此即彼的。这一概念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专家L.A.扎德于1965年首先提出的。

模糊集合这一概念的出现使得数学的思维和方法可以用于处理模糊性现象,从而构成了模糊集合论(中国通常称为模糊性数学)的基础。

参考资料

1.高考数学集合知识点总结·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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