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024-01-03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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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中文名 独资企业
外文名 sole proprietorship
含 义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
特 点 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祛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祛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间的不同是明显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设立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1.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盼。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优点和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参考资料

1.桌角学吧·桌角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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