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 中国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63年5月 |
出生地 | 山东平度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
入党时间 | 1988年4月 |
职位 | 吐鲁番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
在职时间 | 2015年7月 |
主要事件 | 2016年9月涉嫌严重违纪 |
人物履历
张文强1980.09——1984.08,新疆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4.08——1987.07,裕民县科协干部;
1987.07——1989.06,裕民县人大办公室秘书、副主任;
1989.06——1991.07,裕民县经委副主任;
1991.07——1992.04,裕民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2.04——1997.01,裕民县经委主任;
1997.01——2002.10,和布克赛尔县委副书记(其间: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新疆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2.10——2004.03,和布克赛尔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
2004.03——2008.08,和布克赛尔县委书记、人大党组书记;
2008.08——2009.05,塔城地委委员、和布克赛尔县委书记;
2009.05——2009.11,塔城地委委员;
2009.11——2011.07,塔城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1.07——2015.01,吐鲁番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5.01——2015.02,吐鲁番地委副书记;
2015.02——2015.07,吐鲁番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5.07——2016.07,吐鲁番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主席。
违纪事件
201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吐鲁番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文强(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二、扣缴在案的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共计7339986.71依法予以追缴,并由扣缴单位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文强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