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电学校(广西省创新型高职学院)

2024-01-11 20阅读

广西水电学校

广西省创新型高职学院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中国绿城、全国文明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一所以水利、电力、机电、建筑、信息与汽车、自动化等工科类专业为主,经济、管理等人文类专业有机结合的创新型高职学院。

中文名 广西水力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简称 广西水电学校
创办时间
主管部门 广西教育厅
别名 广西水电学院
类别 公立大学
学校类型 水力电力学院
学生人数 6693
教师人数 523
所属地区 中国广西
主要院系 电力、土建、机械、计算机

学校简介

学院始建于1956年,原名南宁水利学校。1970年,更名为广西水电学校。2002年,升格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广西示范性高职院校、广西职业教育攻坚示范性高职院校。2018年获水利部授予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和全国优质水利专业建设点。同年,获批为教育部第三批、自治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19年获批为广西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

学校历史

广西水力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学院始建于1956年5月,至今已有51年辉煌的办学历史。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水电学校的基础上升格为高职高专院校,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水电技工学校并入学院,隶属广西水利厅。是一所集水利、电力、机电、计算机与信息等工科类及经、管、文类专业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性高职学院。

学院具有长期举办高等教育的历史。1962年,院系调整,原工学院水利专业的教师和93名大学生并入广西水电学校,学校拥有第一批大学生,学校也因此一度更名为广西水电学院。1978年经区教育局批准,开始举办普通大专,当年招收20名大专生,后经批准选拔60多名优秀中专生转为大专生,举办水电学校师资班。198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正式获得普通大专办学资格,1999年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开办高职班。

我院校园总面积900亩。为“二区一基地”结构,其中校本部155亩,南校区62亩,大王滩实验实训基地683亩。现有校舍建筑面积16.67万平方米。

学院现有7个系2个教学部,38个高职高专专业,面向22个省、自治区招生。学院自1962年开办普通大专、1999年试办高职班,共培养了23届普通大专毕业生,5届高职毕业生。建校以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了48000多名中、高级技术人才,他们中的大多数已成为广西水利、电力及相关行业的中坚力量。

学院现有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6693人。目前开设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高职高专专业。专业结构以工科类专业为主,涵盖了水利、电力、汽车技术、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门类。目前有12个专业和7门课程被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为广西高等学校优质专业和精品课程。此外,学院还与武汉大学等多所大学联合办学,发展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体系,现有本、专科生函授生3000人。

学院现开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6个培训点、2个考点。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建筑技术两实训基地获自治区示范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并获教育厅推荐为2006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数控技术实训基地获自治区示范性建设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建立了1000多个网点的校园宽带光纤计算机网络,教学、行政管理全部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

拥有计算机1532台,数字化语音实验室4间、多媒体教室22个,足球运动场2个以及1座室内体育馆及多个运动球场。图书馆藏书近30万册;新建了2栋实训大楼、3幢学生公寓和2个开放式实训场所。通过校企合作与共建方式,共建有18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和43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与企业共建了6个实验实训基地,为实践性教学提供了优良的条件。

学院具有一支锐意进取、业务精良的教职工队伍。我院现有在职教职工523人,其中专任教师386人,兼职教师86人,实验实训指导教师68人。专任教师中有博士生导师1人,博士后2人,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83人,高级职称101人,“双师型”教师102人。已逐步形成一支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学院树立了“以质量谋生存,以规模求效益,以改革促发展,以特色创品牌”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市场对人才需求变化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结构,构建了面向市场、特色鲜明、宽窄并存、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专业设置体系,促进了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良性互动的效应。2004年至2007年学院录取大专新生人数分别为2595人、2572人、2486人、2622人,四年来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7.4%,位于同类高校前列。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达90%以上。

学院经过不懈地努力,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先后获得自治区教育厅授予的“十五期间广西高校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广西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全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先进集体、第四和第五届广西高等教学软件大赛优秀组织奖;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八厅局联合授予学院“全区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团中央授予的“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

被教育厅批准为“全区高职高专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试点院校”;广西赛区CCTV杯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优秀组织奖;自治区文明小区;全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机关先进基层工会;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南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区直机关党建带团建和推优育苗先进单位;南宁市绿色环保小区;南宁市兴宁区和良庆区政府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院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启动创建全区和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决心在“十一五”期间把学院建成一所万人大学,为社会多育人才、育好人才,实现学院稳步、健康、优质、可持续性的发展。

广西水电学校成立于1956年。1962年广西工学院停办,该院水电系的全体师生及设备全部并入广西水电学校,从此开始办大专班。1984年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广西水电学校办大专班,此后,年年招普通大专生。学校现有高职高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短期培训班等多种办学形式。

在1992、1994、1999年广西教育厅、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评估中,广西水电学校均在全区一百多所中专中名列榜首,并三次被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目前,广西水电学校的办学条件已达到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标准,正在申办升格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等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广西水电学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长罡路99号。校园占地面积115亩,校舍建筑面积74683平方米。现有全日制高专、高职学生1330人,普通中专2049人。建校45年来,为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了22000多名专业技术人才,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学校拥有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现有教职工341人,其中,专任教师144人,兼职教师22人,实验、实训指导教师48人。专任教师中博士1人,研究生学历17人,本科学历136人,专科学历5人;副高职称63人,讲师职称66人。教师中“双师型”教师37人。

开设专业

学校设有电力、土建、机械、计算机四大门类29个专业。2001年普通大专、高职共有19个专业计划招收700名新生。普通大专开设的专业有: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及其应用、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工程、工程造价管理、环境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高职开设的专业有:城乡供用电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利机电设备自动化、机电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应用、电子商务、水利与建筑施工概预算、给水排水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运行、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普通中专2001年招600人。

开设的专业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水政水资源管理、施工概预算、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筑设备安装、电气运行与控制、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企业供电、机电一体化、水电站机电设备、机械制造与控制、数控技术应用、水电站与水泵站电力设备、计算机及应用。

为了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近五年来共投入资金4300多万元,使学校的面貌及基础设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学校实验、实训设备总价值达1177万元,校内有52个实验、实训室供学生使用,实验开出率达100%。学校还建设了8间设备齐全的专业教室,老师一边讲,学生一边听,还可一边动手做实验或实训;学校还建立了17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实践性教学提供了优良的条件。另外,学校还建有一栋藏书26万册,配有电子阅览室的八层图书馆。学校设有校园电视台、广播电台、多媒体教室、多媒体语音室,拥有全区最先进的、有1640个座位的大礼堂兼影剧院,为广大同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娱乐活动场所。

学校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突出高职特色,进行了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了19个高职高专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以专业技术岗位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确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上,普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将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旧模式改为“教、学、做”三位一体的教学新模式。

学校在科研上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全校70%的教师参加了结合教学的科研工作。《大坝测压管清淤器的研究与应用》、《校园网信息系统》等十多项科研成果分别获广西水电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及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学校摄制的电视教学片《红水河的呼唤》等获首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二等奖、广西区人民政府电子音像出版物二等奖。

学校为升格为高职学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校曾先后被评为“广西高校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全国水利系统自考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职教先进单位”、“全区自考工作先进单位”、“南宁市文明单位”。学校建校四十五年来共为社会培养高中级技术人才23000多人。自治区吴恒副主席、教育厅余益中厅长、车芳仁副厅长、水利厅的领导都对我校给予过肯定的评价。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努力,向着既定的更高目标——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迈进!

我们热忱欢迎广大有志于广西水利水电事业建设、有志于广西经济发展的热血青年报考我校,共同为广西经济的腾飞作出我们的贡献。

学籍管理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针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一章入学、注册及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准考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且假期不能超过两周(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须按招生及入学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给予延期入学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凡属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须报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的年级以4位录取年份命名。如2001年录取的学生,统称为“2001级”学生。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时将已注册的新生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脱产班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成绩、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材料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后,对有工作单位的,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往学生所在单位,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其学籍档案根据学生意愿由学校保管或转往具备档案管理职能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不能超过原学制3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最少2年,最多7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六条高等学校不能招收未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跟班试读(非学历教育除外)。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一般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广西水电学校

第九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记入学科成绩。

第十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实行学年制的,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前和正常毕业时间之前(一般为3个月之内)分别安排一次补考(累计不超过2次),成绩以“补考/实考成绩”记载。实行学分制的,不实行补考。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随同补考学生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成绩以实考成绩记载。第一次考试不及格,仍需参加第二次考试者,其成绩以“补考/实考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不参加考试且未申请缓考的,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按“0”分处理,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该课程按“0”分处理,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成绩记载为“作弊重考/实考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不愿意参加补考,或希望取得更好的学科成绩,均可申请重修,随后续年级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实考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就读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在取得该成绩后7年以内,学校可视教学内容确定是否允许学生免修相同课程,如能免修,原自考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

接受第二学历教育的学生,其在第一学历中已学过的完全相同的课程,在取得该成绩后7年以内,学校可视教学内容确定是否允许免修,如能免修,原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脱产班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非脱产班学生在毕业前进行一次个人总结。有关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转学习形式、转专业与转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原则上要在招生录取的专业、学习形式和学校完成学业,不能中途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校,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习形式的,毕业:年度以变更后的年级和学制计算。由非脱产形式转为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要达到脱产学制的三分之二,才能以脱产形式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被学校录取到其没有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又不愿意在录取专业学习;

(二)因工作需要,且能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三)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又能提供有效证明;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且能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

(二)本科生在一级学科内,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在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相同;

(三)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往高学历层次专业;

(四)无充足理由。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和学习形式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学生转专业与学习形式原则上在新学期开学之前办理。

(二)转入新专业以后的学习时间至少要达到新专业学制的一半以上,具体情况由学校根据课程安排确定。

(三)每年12月下旬,学校应将当年学生转专业及学习形式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不按时上报备案的,不能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校:

(一)因客观原因,需改学其它专业,而就读学校未开设此专业;

(二)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学生又不愿转入本校其它专业;

(三)因学校录取了未填报本校志愿且不服从招生录取调剂的学生,而学生又不愿在本校就读;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已转过一次学校;

(二)受留校查看处分或应做退学处理;

(三)未办理转学审批就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四)无充足理由。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联系拟转入学校后,向拟转出学校提出申请。拟转出学校进行审核,如同意转学,则指导学生一并填写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复印有关的招生录取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只能由学校报批),获批后,由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联系办理学籍档案转移。

(三)学生在转入学校的学习时间至少1年半以上。

(四)转学时,如涉及到变更学习形式或专业,则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

(五)脱产班学员转学,必须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妥转学手续。

(六)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须先经得转出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校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学时间,应办理续休手续。

脱产班学生申请休学以后,学校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家属)。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非脱产班学员,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及考试,与学校中断联系超过—年且未向学校说明情况并申请保留学籍的。

(二)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四)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按本条处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以后,学校可视情况编其入原来所在的年级或后续年级。若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的一年以内。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平时迟到或早退3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12学时以上者,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脱产班学生,在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两周以后,必须有工作单位的证明才能继续请假。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按时参加学习、出勤率基本达到满勤,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四)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五)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六)考试作弊情节恶劣或考试作弊累计2次;

(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发放后,如有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补发毕业证明书。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学习时间超过最低学习年限,可申请毕业。

第三十八条招生录取数据库是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的依据,因此,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单核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或具有学籍的时间已满,但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只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的,由学校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二)不及格课程超过一门,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校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24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作废。

入学须知

各位学员:

你们好!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8级本、专科函授班第一学期的面授定于2008年3月15日至3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学典礼:

1、时间:2008年3月15日上午10:00

2、地点:学院校友楼大礼堂(地址:南宁市长岗路99号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内可乘7路、27路、28路、47路、57路和101路到长岗三里路口站下车。)

二、新生注册:

1、时间:开学典礼结束后

2、地点:学院29栋成人教育处

3、需备资料(1)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2)一寸免冠照片4张,两寸免冠照片2张。

(3)缴纳学费银行回执单复印件。

三、缴纳学费

1、时间:2008年2月1日——2008年3月5日

2、缴费标准:大专:学费1700元/年(免书费和资料费)

华北水院、三峡大学、河北科大:学费1800元/年 书费300元/年=2100元

四川大学:学费2200元/年 书费300元/年=2500元

3、缴费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广西区内各农业银行网点存款,向银行说明学院收费代码:019553,并注明本人姓名、专业、学号,并将银行回执单保管好,今后换发票用(请学员不要带现金来交)。

三、面授及考试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月26日,详见课程表。

四、有关要求:

1、接到通知后,请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按时到校报到。

2、本次开学典礼和面授安排仅面向2008级在院本部面授的新生。同时欢迎已经跟读07级以及各教学点的学员来校参加开学典礼。

3、面授期间食宿费用自理,学院内有招待所,如需住宿请到成教处办理相关手续。

5、请大家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又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弃学处理。

5、如有不明事宜请致电成教处咨询。联系人:孟老师、吴老师、梁老师、张老师、刘老师,注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将审核后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单及录取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教育部。因此,请各位学员在学院成教网站认真核对学生本人录取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学号等),如录取信息有错误请以书面形式申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有关证件,在2008年3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寄到学院成人教育处吴雪梅老师收,过期不受理。

参考资料

1.学院简介·官网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