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泽良(曾任中共重庆市璧山县委副书记)

2024-01-13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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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泽良

曾任中共重庆市璧山县委副书记

夏泽良,政府官员。曾任中共重庆市璧山县委副书记;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副书记。夏泽良曾于西南政法大学、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西南农业大学学习深造。2013年5月,夏泽良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2012年,8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2012年3月25日,记者通过多个消息源证实,重庆南岸区委书记夏泽良于3月21日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目前原因不详。涉案干部21人,与此前公布的11名官员和国企高管人员相比,除南岸区原区委书记夏泽良外,另9名涉案官员信息尚未公开。2017年10月,夏泽良获减刑五个月。

中国

中文名 夏泽良
国籍
籍贯 重庆市垫江县
毕业院校 西南政法大学、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西南农业大学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性别
出生年月 1961年11月
职业 官员
政党 中国共产党

个人履历

学习简历

1980.09--1982.09,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5.09--1987.07,四川电大党政专业学习

1995.05--1995.08,在涪陵地委党校参加县级后备干部理论培训班学习

1996.10--1998.10,在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民商法专业在职学习

2002.09--2005.09,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4.03--2005.12,攻读西南农业大学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

任职简历

夏泽良,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男,1961年11月生,重庆垫江人,在职大学,农学硕士,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三届重庆市委委员、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

1976.12--1980.09,四川省垫江县五洞镇同心民校教师

1982.09--1988.08,四川省涪陵地区公安处侦察员及办公室秘书

1988.08--1991.02,四川省丰都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1.02--1993.08,四川省涪陵地区财委副科长

1993.08--1994.02,四川省涪陵市交通局副局长

1994.02--1996.03,四川省涪陵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6.03--1996.12,四川省涪陵市枳城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6.12--1997.06,四川省涪陵市枳城区副区长

1997.06--1998.06,重庆市涪陵市枳城区政府副区长

1998.06--2000.08,重庆市涪陵桥南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00.08--2003.01,中共重庆市璧山县委副书记

2003.01--2006.11,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副书记

2006.06--2009.10,中共重庆市荣昌县委书记(其间,2007.05当选三届中共重庆市委委员)—(正厅局级)

2009.10.30--2012.3.21,任中共南岸区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2年,8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夏泽良市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涉及案件

2012年,重庆南岸区委书记夏泽良于3月21日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目前原因不详。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上任重庆市委书记以来,重庆官场第一位被调查的正厅局级干部。

2012年3月25日,记者通过多个消息源证实,重庆南岸区委书记夏泽良于3月21日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目前原因不详。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上任重庆市委书记以来,重庆官场第一位被调查的正厅局级干部。

2013年5月,重庆市纪委对涉及不雅视频的雷政富等21名违纪党员干部做出处理。其中,对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于今年1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并将依法审理;南岸区原区委书记夏泽良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长寿区原区长韩树明涉嫌严重经济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其余18名党员干部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依照党纪处分权限相关规定,对雷政富等3人的处分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2013年5月,南岸区原区委书记夏泽良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泽良犯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裁定书披露,2003至2012年间,夏泽良利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499.97809万元。并非法持有64制式子弹366发及弹夹1个。案发后,赃款被全部收缴。

2017年10月,夏泽良获减刑五个月。

裁定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泽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参考资料

1.夏泽良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新浪网

2.重庆查办“不雅视频” 雷政富等21名违纪干部涉案·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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