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伦(郴州市委原书记)

2024-01-22 14阅读

李大伦

郴州市委原书记

李大伦,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桃源县人,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临澧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书记、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1999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06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初核、省检察院初查,同年7月21日被省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证,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开采矿产、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陈立华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34万余元;还有176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违法违纪金额达3200余万元,另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中国

中文名 李大伦
国籍
民族 汉族
籍贯 湖南桃源县
毕业院校 湖南大学
职务 原郴州市委书记
性别
出生年月 1950年10月23日
职业 政客
政党 中共党员

基本介绍

李大伦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早在2006年,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的消息传出后,郴州当地即举城放烟花,并打横幅感谢党中央。此次贪官伏法,人民自然拍手称快。

2006年6月被“双规”后不久,李大伦曾向湖南省委领导忏悔,请求能“看在贡献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农夫垂钓余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李的这一希望彻底破灭。

案件审理

李大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原郴州市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李、曾、周三人曾经同时任职郴州,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一权独大

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犯罪事实

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是:(一)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二)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2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三)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四)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

权钱交易

10多年的厅级干部经历,让李大伦身边形成了特定的朋友圈子和官场联系网络。向李大伦行贿及请托的人中,大部分是他曾结交的朋友,通过这些老朋友,他又结识了更多的房地产老板、矿主等商人,大搞权钱交易。

在郴州“主政”期间,李大伦先后主持开发了五岭广场、兴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并且鼓励各县大搞此类工程,每个县搞一个试点。他还在一次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大会上,喊出了“谁影响城市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后来属下一些县甚至把这句话写到了公路两旁,此言后来因“嘉禾拆迁案”而被国人所知。

事实上,重点工程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特点:项目未经招投标,由市委核心成员指定开发商。邢立新是李大伦担任临澧县委组织部长时认识的朋友,平时和李大伦一样,喜欢舞文弄墨,二人私交甚笃。1999年2月,李大伦“入主”郴州,邢立新“尾随而至”,在当地经营房地产项目,个人总资产上亿元,是“念经念得最好的‘外来和尚’”。2005年5月,永兴县县委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单位按公务员指标比例购买幸福花园的房屋,购买者需在半月内将购房定金打入指定银行账户。

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幸福花园的开发商为郴州名锐置业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邢立新及家人占480万元,长沙名锐实业公司占320万元。而长沙名锐实业公司与郴州名锐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邢立新,长沙名锐的500万元注册资本中,李大伦的妻子陈立华持有75万元。

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公司董事长陈国新和天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泉也是李大伦在临澧县任职时认识的朋友。在工作中,他还认识了一大批商人,这些商人看重的都是他手中的权力,经熟人介绍请托,行贿网络越来越大。李大伦在忏悔书中说:“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赚钱服务,他们‘四两拨千斤’,送小钱赚大钱,使我掉进钱的陷阱里不能自拔,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涉及党政干部

2006年5月23日,李大伦在湖南郴州五连冠酒店举行的“全国散文期刊主编及散文作家来郴采风座谈会”上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当时声情并茂地朗诵。随后的调查显示,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发、干部提拔等方面涉嫌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1404万多元人民币。另有1797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同年7月21日,李大伦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后起诉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据悉,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包括: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两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人数之多全国罕见。

在李大伦事发前后,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刘清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等当地领导也先后落马。针对李大伦案的表态是“四个特别”: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狡猾,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案件性质特别严重。

不受监督的权力

8年的地方市委书记,让李大伦养成了专横跋扈的作风。在工作中,他无视党内民主,一个人说了算,市委常委会成了他的“一言堂”。在与省纪委工作人员谈话时,李大伦称,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他的脸色办事,他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他任命、提拔上来的。“实质上,一个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

李大伦还坦言:“在郴州,我李大伦说了算。”一次,李大伦在安仁县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发现一位乡政法委书记在会场上打哈欠,李大伦直接走到他跟前说,“我现在宣布撤销你的一切职务!”后来经查实,这名被撤职的乡政法委书记是因为前夜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审讯嫌犯彻夜未眠才打哈欠的。李大伦事后知道了真实情况,但并没有纠正其错误决定。

雷渊利从永兴县委书记升任副市长时,有人举报其问题严重,结果该举报人被李大伦一怒之下轰出办公室,并将其调至其他部门闲置。

李大伦的蜕变与仕途进退直接关联。因为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地位,导致了他人生观的扭曲。2002年,湖南省推荐和任命省级干部,李大伦榜上无名,随即表现出明显的不满情绪,埋怨省委不是凭德才选拔干部,自己太吃亏,产生了“不能做大官,就要捞大钱”的思想。

2002年以后,郴州市干部反映李大伦明目张胆地收钱办事,创造机会谋取私利。他曾把市五岭广场安装电子屏幕这样的“小事”拿到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并提出要其亲信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主抓,目的是让请托人顺利承揽,而自己可以从中得到好处。被查处后,他在两篇忏悔书中承认自己把党纪国法“淡忘了”。

舆论监督成权力附庸

领导体制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的缺陷,使李大伦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一些党内监督制度本身不完善,使李大伦无视党内监督,其专断作风使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真正实行,导致李大伦拥有巨额财产长期不被发现。

而李大伦利用党委“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扩大自己的权力,独断专行,甚至形成了“一把手”掌控一切的局面。市委领导班子成了一个以李大伦为家长的家庭,其他班子成员和一般干部即使对他有意见也不敢发表,更谈不上监督他。

李大伦在郴州任市委书记期间有三任市长变动,市长的威信难以形成,不能制约和监督他的权力。李大伦在与办案人员的谈话中也说:“市长遇到大事都要请示书记,那些开发商也知道我有最高决策权,有些不该我决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

对于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案件,有关人士认为警示作用十分深刻:“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本人贪权专断的一面,也有现行制度有利于集权而不利于分权的一面。要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社会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启示。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公权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谋私行为,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现在的情况是,群众监督在不少地方只是一句空话。不少党政公务人员既不愿接受群众监督,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

李大伦曾交代:“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肯定不敢监督我;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省里的媒体可以通过省里的部门做工作。”以此类推,舆论监督只是被“权力”左右的“附庸”罢了。

参考资料

1.法律面前一律·n多题

2.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高官受贿案一审宣判·爱卡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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