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2023-03-17 80阅读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93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

中文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时 间1958年
特 点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入股土地耕地,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特殊土地

发展状况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

详细内容

是我国劳动农民在农业合作化的初级阶段建立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初级社中,社员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由社付给社员报酬。合作社统一计划、集体经营农副业生产。社员在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劳动,初级社的纯收入扣除了农业税、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余下的部分在社员之间分配:一部分作为土地与其它生产资料的报酬;另一部分作为劳动报酬,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国农村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它克服了互助组存在的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适合当时的农民觉悟程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但初级社仍然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科私有之间的矛盾,影响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要求它进一步发展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管理机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名词吧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