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法律专业术语)

2023-03-20 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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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

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所谓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中文名法律论证
英文名Legal arguments
广义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
主体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解释

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reasoning)、“推论”(inference)和“论证”(argument)的关系。有学者都把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别地使用,甚至有学者认为它们实际上就是同一个东西。非形式逻辑学家的观点则不同,比如,Walton就把它们两两之间作了严格的区分。

在Walton看来,推论是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叫做结论,其它的命题叫做前提,所谓推论就是指从前提到结论的思维过程;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在这个推论链中,一个推论的结论充当下一个推论的前提;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个推理的结论也许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

它们三者共同之处是,推理、推论和论证都是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构成;而不同之处在于,推论之中只有一个结论,而推理与论证可以包含多个结论。我们可以把它们三者的关系描述为:一个论证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个推理又可以包括许多推论;推论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论证中。当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论证之中,推理还有解释中的推理和论证中的推理之分。

主体

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控方的职责是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辩方的职责是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合法,而审方的职责就是根据双方的论证做出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公正裁决,而且这个裁决是基于好的法律论证的。

在法庭辩论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出于已方利益或立场的考虑,其论证总是带有一定偏见性,尤其是举证时往往只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审方应当尽量根据诉讼程序洞察到这些偏见,并尽量消除这些偏见,以求得公正地判决,做出一个法律上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论证实际上是一种对话式论证,其中控方和辩方分别代表对话的证明方和反驳方,审方代表了对话中的裁判。

基本特征

似真论证

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plausible argument)。在目前主流逻辑学界,往往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种类型,甚至认为除了这两种类型以外没有别的类型。然而,非形式逻辑的崛起对这种经典的论证划分法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看来,论证除了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以外,还存在第三种类型。这第三种类型是什么呢?

Peirce把它叫做“溯因论证”或“回溯论证”(abductive argument)],Walton称为“假定论证”(presumptive argument),Rescher称为“似真论证”(plausible argument),等等。Walton还专文研究了溯因论证、假定论证和似真论证,并对它们两两之间异同作了深入全面的比较研究。鉴于本文研究法律论证,而法律论证与似真论证具有特殊的渊源关系,即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故我们在此把似真论证当作为除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以外的第三种论证类型。

在三种论证类型中,演绎论证最严格,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归纳论证的严格程度不如演绎论证,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结论可能为真。严格程度最弱的是似真论证,这种论证又叫合情论证,其基本思想是:如果前提是似真的,那么其结论至少在似真的前提下应该是似真的。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既不是演绎论证,也不是归纳论证,它是一种似真论证。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演绎有效性和归纳强度在法律论证中的地用,但归根结底,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论证。

可废止性

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可废止性又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法律论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法律论证中,刑事法律论证、民事法律论证、行政法律论证虽然在需要确证事实以及确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会遇到事实问题。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论证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论证结论的情况。

可接受性

法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改变,所以,我们必须知道当时当地的法律是否继续适用当前形式。我们需要知道当地的法律是什么,一般要涉及法律的三大渊源,即法规、宪法和先例。具体来说,在某地法律论证的结论是可接受的,而在另一地方它则是不可接受的,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也有不同。

论辩方法

法律论证过程中,逻辑、修辞和论辩方法都是必要的,需要明确强调的是以下两点:法律论证需要理性讨论;逻辑演绎的有效性是法律理性形成的基础。法律论证的性质:法律论证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寻求一般性前提理由的方法;法律论证是批判性的、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方法。法律论证的性质说明司法有其能动性。把法律论证置于动态背景——论辩之中讨论,从认识论、逻辑学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论证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表明了司法有其限度。

参考资料

1.法律论证·相似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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