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管仲提出的财政思想)

2023-04-26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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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征

管仲提出的财政思想

相地而衰征,是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的财政思想。

管仲认为,征收赋税额仅根据土地数量,而不考虑好坏程度、距离远近情况等因素,就会造成赋税负担不合理的状况,从而引起一部分劳动者因赋税负担过重而破产逃亡,甚至进行反叛斗争。

管仲认为,“相地而衰征”将会收到“使民不移”(《国语·齐语》)的效果,可以使纳税负担合理,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纳税者安心生产,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证统治阶级的税收收入。

《尚书·禹贡》、《周礼·地官下》也有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级征收贡赋的具体记载。

中文名 相地而衰征
时代 春秋齐国
人物 管仲、齐桓公
事件 改革

基本信息

“相地而衰征”语出《国语·齐语》。是春秋时代管仲为齐桓公所设计的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方案之一。

其文云:

桓公曰:

“伍鄙若何?”

管子对曰:

“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屡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攫,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

按韦昭的注释:

相,视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

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衰征”又作“衰政”,见于《荀子·王制》:

“相地而衰政。”

杨注曰:

“政或读为征。”

古政、征通,杨注是对的。

《管子·小匡》又作:

“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

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

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历史背景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实行井田制。

所谓井田制,就是君主将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以及有功之臣,让他们去耕种。但他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要向君主缴纳赋役。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

“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

《诗经·小雅·大田》有诗云: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明显是将公田与私田并举。

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

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于是便出现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间”的荒凉景象。

由于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会亟需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取代原来的制度。

这样,各国的赋税制度改革就应运而生了,管仲适时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对策,拉开了改革的序幕。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启了春秋时期各国大变革的时代。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施“初税亩“,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实行了“初租禾”。

事实上,管仲的改革也与齐国本身的情况有关。

齐襄公时,国政不修,剥削无度。

民生凋敝,经济落后,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农业土地生产关系的改革就势在必行。

而管仲的改革,确实使齐国经济很快恢复并发展,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的强大国家,同时也为齐桓公的霸业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

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国家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应各占一半。

“与之分货”,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产量不同,所缴纳的租税额也应不同。

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这种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做法是:

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桔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

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

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

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即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国家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

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相关经济改革内容

管仲相齐的经济政策是“遂滋民,与无财”(《国语·齐语》),他的办法乃是“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史记·齐太公世家》)。

或言“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史记·平准书》),以致“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

“轻重鱼盐之利”以及“徼山海之业”是否是汉代盐铁官卖的滥觞,我们现无可征信的材料。

管子书中的记载言:

管仲反对向“树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张“唯官山海为可也”,“山海”就是铁和盐(《管子·海王》)。

若此记载为可信,则于管仲时就已经实行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了。

管子熟练的运用轻重之术,对外策划了衡山之谋、阴里之谋和菁茅之谋,堪称古代货币战争的经典案例。同时,管仲还实行了“准平”制,即:

“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则准平。……故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矣”(《汉书·食货志》下)

这种“准平”制,不但是一种平衡粮价的政策,并且也间接承认了农民自由买卖粮食的权利以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并且还保障了私田农的生产利润。

这种经济政策,亦为经济层面的国君集权。

影响及意义

管仲的土地赋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如:

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

(一)公元前594年,鲁初税亩

《左传》曰: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

“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

《公羊通义.鲁语》曰:

“季康子于以田赋。”

子谓冉有曰:

“先王制土,藉以田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税母本无制,故言初……”

《周礼·甸师》郑注曰: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五推,庶人终于千亩。”

因为在春秋之前,对田地是不征税的,只有赋。而鲁国第一次采用税制,所以为“初税亩”。那么为什么说“非礼”呢?

根据《周礼·甸师》说,每年春耕时,天子及诸侯都要亲自到田间为农民助兴的,以示对农民的“抚恤之心”。

是时,采取的是“借民力而治公田”,所以劳动者不用交税。而现在要“税亩“,所以认为“非礼”,即不合乎旧的法制的。由“藉而不税”到“履亩而税”,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

初税亩,标志着土地私有合法化,以及我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瓦解。

(二)秦初租禾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实行了“初租禾”的征税方法,即:

按照田亩的多少来征收禾租。

《商君书·垦令》篇云:

“訾贾而税,则上壹而平民。”

说明:

秦国的地税征收办法,与田亩的面积或产量有关,也是一种“履亩而税”。

总之,“相地而衰征”不仅实现了齐国的富强与强大,还带动了其他诸侯国家的改革,标志着劳役地租渐渐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历史性的进步,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资料

1.管仲相地而衰征的内容和实质·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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