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头目之一)

2023-05-25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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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

黑社会性质团伙头目之一

刘涌(1960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22日),汉族,男,初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

曾是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私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沈阳市和平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中国致公党沈阳直属支部主委。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 。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12月22日11时35分,刘涌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终年43岁。

中国

中文名 刘涌
国籍
1960年11月30日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逝世日期

人物生平

刘涌

刘涌是90年代沈阳黑社会的头目,沈阳副市长马向东因为在澳门赌博被揭露,导致大批腐败官员落马。

刘涌因为家乡的一次水灾救下一中年男人,其女儿嫁给刘涌,助其起步。刘涌是靠开超市起家的,例如百佳超市,嘉阳广场。当时他和慕绥新,马向东,关系非常不一般。传闻刘涌敢当街放枪打警察。敢把沈阳副市长儿子打残废,诸如此类事件,可见刘涌非常不一般 。

刘涌的中街嘉阳广场,对于沈阳市民来讲并不陌生。嘉阳广场位于中街路二段,东至铜行北巷、西至正阳街、南至中街路、北至北中街路,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该广场从1999年开始施工建设,当时的土地价值达3.5亿元,开发建设时投入的资金逾亿元。此后,由于“慕马大案”牵连刘涌,已建成部分框架的嘉阳广场被闲置至今。尽管楼体外侧已经被四周的铁皮房所遮挡,但这个烂尾工程与中街步行街的繁华景象很不和谐。有中街“地王”之称的嘉阳广场地块,被香港恒隆集团以约7.6亿元的起拍价拍走,在此建设恒隆广场。嘉阳广场从此消失。

有关消息:刘涌及其同伙高伟、以及刘涌之妻于2000年7月10日下午以游客身份过黑河市边检站企图逃往俄罗斯,过关审查护照时被边检人员发现,但刘涌很快溜走。黑河警方布网堵截,于11日晚在一出租车里将刘涌及其同伙高伟抓获。当时刘涌已吞下安眠药企图自杀,警方将其送医院抢救,脱险后押回公安局。此时,刘涌身上带有5100美元和70000元人民币。

沈阳警方已于11日晚启程去黑龙江黑河市押解刘涌及其同伙。刘涌团伙中的19名成员已抓捕归案,其中包括3名警察,即刘涌的弟弟刘军及其上级朱某和分管刘涌所在区的治安警察孟某。警方还缴获军用手枪2支,猎枪5支,小口径手枪2支,各种砍刀、匕首、军刺20余把。刘涌团伙是个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自八十年代以来,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纠集一批有劣迹人员充当打手,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猖狂作案30多起,致死致伤数十人。

在1998年,刘涌与几名警察及打手一起吃饭,与另一有区政协委员身份的黑道老大李俊岩发生争执,展开枪战。刘涌从身边警察朱赤的包里拿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李的腿打折,使其成了“铁拐李”,而且不得不远遁外地逃避追杀。

1999年6月刘涌取得了沈阳市中街一处房地产开发权,指使打手砸了不愿动迁或没及时动迁的中街大药房、李连贵熏肉大饭店、台湾乡村风味楼,砍伤多人。刘涌父亲是已退休法院中层干部。7月3日,沈阳市人大终止了刘涌人大代表资格。

刘涌于1995年在沈阳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商贸、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人民币。该集团连年被沈阳有关部门评为明星企业、巨人企业、AAA企业。

刘涌虽多次受到打击,但由于刘家在当地罗织起一个庞大的关系网,每次都能化险为夷,可说是呼风唤雨,达到最高境界了。

刘涌就可以大胆放言了:“晚上一个电话,我就可以让某某领导到家里来,在沈阳没有办不成的事儿!”

个人生活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5、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6、1997年3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11月再送20万元人民币。

7、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8、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9、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10、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11、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12、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13、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元。1999年5月,又送2万美元。

14、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15、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6、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7、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8、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21、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22、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23、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4、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 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5、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26、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 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 又送人民币3万元。

2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28、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一审宣判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财产、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二审改判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二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行,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上述改判。

改判争议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评论认为,“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李曙明的评论直指辽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刘涌二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候,扈艳一下子就傻了,瘫坐在沙发上,“影响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我万万没有想到刘涌竟能活命。”扈说。

开庭再审

2003年12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一案。再审刘涌一案的五名审判人员分别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南英;刑一庭法官杜伟夫;最高法院审监庭副庭长,以前办理包括胡长清、成克杰等很多大案要案的审判长,本案主要承办人高贵君;审监庭审判长沈秋媛;审监庭法官马盛平。

再审改判

2003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一案再审宣判: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22日10时15分,刘涌的辩护律师佟林脸色铁青地从法院走出,他只说了五个字:“不好,不行了。”

11时35分,刘涌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参考资料

1. 解读“黑道霸主”刘涌犯罪团伙背后鲜为人知的事件·新浪

2.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刘涌案改判另有别情?·搜狐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搜狐

4.庭审记实:罪行32起黑帮头子刘涌一审被判死刑·新浪

5. 沈阳刘涌黑社会案昨日终审 刘涌改判死缓(组图)·新浪

6.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图)·新浪

7.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刘涌案改判是否另有别情·新浪

8.独家视频:“刘涌案”再审庭审纪实·新浪

9.判决当天执行昨日刘涌伏法(图)·新浪

职业 黑社会组织头目
重大罪行 操控黑社会性质组织
曾任职务 沈阳民营企业嘉阳集团 老板
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