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

2023-05-27 119阅读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27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二十一条

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

《二十一条》是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最终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二十一条”企图把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些条款又被称为《民四条约》。

中文名 二十一条
签署时间 1915年1月18日
签署国 中国、日本
签署人 袁世凯

条约简介

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这二十一条的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政府接受日本政府最后通牒,承认耻辱的二十一条的要求,这些条款也称中日“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是要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胁到美英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对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谈判。在谈判期间,日本侵略军以换防为名,增兵东三省、山东、天津等地,进行武力威胁。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凯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公然承认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坚持第五号条款。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二十一条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背景

1904年2月,日俄战争爆发,两个强盗在中国领土上火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和破坏。

1914年8月,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侵略中国的列强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以德、奥等国为一方的同盟国集团和以英、法、俄等国为一方的协约国集团。 

这两个集团为了重新瓜分世界,忙于在欧洲厮杀,无暇东顾。日本帝国主义认为,这是它推行"大陆政策",独占中国的最好机会。于是,在8月23日,日本政府以"承担日英同盟的义务"为借口,打着"保卫东亚和平"的幌子,宣布对德作战,进攻被德国强租去的中国青岛。为了扩大侵略中国的范围,日军从远离青岛240公里的龙口登陆,先占领莱州半岛,接着又强占潍县车站,并沿胶济铁路西进,占领济南车站。11月7日,占领青岛,获取了胶济铁路全线及其附近的矿产。并公然向袁世凯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签订过程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

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

自中日谈判“二十一条”起,中方不断泄露谈判内容,以期触动各有关协约国,让它们给日方施加压力。但各协约国担心日本与德国议和,同时顾及自己在中国的利益,对日本的行为并不加干涉,只是通过国际压力,迫使日本删去了对各国有威胁的内容。

因失去列强支持,又在日本政府支持帝制的利诱下,袁世凯同意接受“二十一条”。

5月8日下午,袁世凯在总统府召集会议,各政府大员均迎合袁世凯的意见,仅段祺瑞表示要以武力相抗,但袁世凯以国力未足,加以拒绝。

5月25日,中方代表陆征祥和日方代表日置益在北京签订了“中日条约”和换文。

在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经传出,群情激愤,举国认为是奇耻大辱。各城市爱国团体,纷纷集会,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誓雪国耻。上海各界召开国民大会,到会数万人,一致表示拒日到底。各地青年学生尤为悲愤,有的愤而自杀,有的断指写血书,有的要求入伍,请缨杀敌。全国教育联合会决定,各学校每年以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北京各学校学生议决,每日课余诵最后通牒一遍,以示不忘国耻。

接着,汉口、镇江、汉阳、福州等地,相继发生反日运动。5月13日,汉口日侨准备举行提灯会,庆祝日本所取得的“外交胜利”。当地学生和商民怒不可遏,群起捣毁日本商店。

5月24日,上海国民对日同志会等团体在城内九亩地新舞台召开国民大会,“征集众意电请中央停止签字”,到会者七八千人。郑汝成派军警到现场镇压。大会代表至制造局表达众意,要求电达“政府毁约力争”,又被拘押营仓。次日,仍在九亩地召开大会,郑汝成再派军警前往“弹压禁阻”。

条约内容

陆征祥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

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1、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2、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3、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4、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

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1、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2、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3、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4、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5、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6、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7、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

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1、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

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1、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二十一条》

第五号

共七款: 

1、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2、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3、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4、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5、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7、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签订秘闻

在谈判刚刚进行一个月的时候,一九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袁世凯接到一个关心他的外国人给他发来的一封匿名信:阁下:我得到很确实的消息,一项针对你本人的阴谋正在日本公使馆方面策划准备之中。已向使馆运入卫队,所有事情均已准备妥当。请将宫廷戒严,各处城墙上应设置驻军,城门设置护卫并架设机抢,各处门户设栅栏,准备沙包以防从主要门户冲入。拖延会招致危险。一个衷心关怀您个人安全和国家幸福的人所写。经“确认”,信的笔迹没有经过“故意伪装”。这说明,在谈判中,日本至少有过这样的刺杀袁世凯之预谋。

民国流传的许多史料,言之凿凿,说袁世凯所以与日本签定“二十一条”,是因为他与日本人另有密约。说的确切些:袁世凯同意日本的“二十一条”,而日本支持袁世凯称帝。这纯属胡言乱语,其以讹传讹,没有任何史实上的根据。但这指控太过严重。对此,就是写了洋洋数十万言《袁世凯传》并以之痛骂袁世凯的陶菊隐先生,也不得不挺身而出,为袁世凯辩诬。他说(译文):袁世凯心狠手辣,才足以济其恶,关于这一点,就是受到袁世凯厚待的人,也不能为之置辨。然有一事可为袁世凯呼冤,就是外界传说他与日本人订立“二十一条”另有密约的事情。

袁世凯被迫在“二十一条”上签字后,好多天神志为之不宁。他让丁佛言撰写了一本书,叫《中日交涉失败史》,印刷了五万册,密存山东模范监狱中。他经常对左右说:“勾践不忘会稽之耻,最后终于打败了吴国;那些咄咄逼人的人终有肉袒牵羊之一日,到那时,此书就可以问世。”

袁世凯还聘请了许多学者和军事专家,组成“东三省研究会”,搜集国防材料。这是因为,从朝鲜事件发生时,袁世凯已经洞见日本的野心。

袁世凯在总统任上时,日皇加冕,他仅命驻日大使就近前去致贺,经外交部反复陈说,说这是日本的非常重典,各国都派专使,我国与日本近在唇齿间,尤其不可忽视,他这才派周自齐前往日本。但日本人得知袁世凯的态度,竟然“婉谢之”,以示报复。 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

条约废止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 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历史的误读

一般人认为“二十一条”是存在的。而史实是,二十一条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国所接受,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人与之签字。袁世凯与日本签订之条约为《民四条约》。简介如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此外,在21条交涉过程中,他尽心尽力,努力减少损失;被迫签字后,布置官员拖延抵制,使之成为废纸。

历史评价

《中国近代通史》评:

中日“二十一条”交涉由袁世凯决策进行,袁自应为此负首要责任。

“就袁氏本人论,对于此幕交涉的决策与指导,固不能煞杀其正确之处,但为私欲所蔽,终入日人彀中。因袁氏帝制阴谋,早为外人窥破,日本抵隙蹈瑕,又无所不用其极,遂使此次交涉与帝制运动,始终存有错综而微妙的关系。其次袁氏最惧民党,视为腹心巨患,已与日本交涉经年,不惜牺牲利权,必去之而后已。日本虽明知民党断不为所用,仍虚张声势,以恫吓袁氏。双方各施权诈,从事周旋。”“而最后一败涂地的仍为袁氏。”

观袁世凯在交涉前后之表现,在交涉过后重行帝制之举动,更有违当时的民意民气。“袁氏既然选择了对日妥协,已是‘失之乎势’,再欲‘求之乎国’,安能不‘危’!于是有进步党、国民党等的‘再造共和’的努力。”

参考资料

1.二十一条具体内容·趣历史

2.二十一条·党建网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