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法律术语)

2023-06-14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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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

法律术语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中文名 用益物权人
隶属 《物权法》
释义 用益物权的自然人
对象 不动产

定义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一种,首先具有他物权的一般特点,同时还具有区别于作为另一种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的特点:

1、用益物权是权利范围受到限制的物权。不包括处分权能。

2、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如果所有人以某种方式行使处分权将妨碍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则所有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该种方式的处分。

3、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的期限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能是约定的。

4、用益物权的支配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等需要,而担保物权着眼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5、一般而言,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主物权,一旦设定,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而担保物权通常必须依附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

6、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虽然用益物权客体包括了动产,但物权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规定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物权法定原则下,不能将对动产的用益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

该条将动产纳入客体范围,仅是预留了通过特别法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类型的空间。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另外,还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在法律效力上的用益物权属性。

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

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

1.用益物权定义及特点·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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