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行政行为)

2023-06-20 1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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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中文名 行政检查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检查对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
客体 行政管理相对人
属性 行政行为

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原则上由法定的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

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认为行政检查案件可能在本行政区域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提请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

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互联网+监管”建设有关要求,同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权力事项保持一致。

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有调整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梳理调整。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下列执法事项或者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

(一)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

(二)被多次投诉举报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

(四)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

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组织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合并检查、联合检查、跨区域检查等方式进行。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组织开展跨区域检查。

区域检查的人员、区域、时间或者期限等信息,应当由组织跨区域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外公开发布。

实施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五)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六)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日常检查的批准程序可以按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不通知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

(五)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

(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七)询问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批判与反思

从实政法的规定来看,只能得知一系列的行政检查的特征,但是实政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检查的行为属性,意味着行政检查的行为属性理论在实政法上没有依据。行政检查法律行为属性论者实际上是从行政权力的特征结合实政法上对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来论述行政检查的行为属性的。也就是说实政法的规定并不能成为行政检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论据。但是反映出行政检查强烈的行政权力性。正是实政法关于行政检查规定的高权力性质,成了行政检查法律行为属性论者的核心依据。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主体职权之一种,具有如下特征,即职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这些特征是对实政法的分析与概括而生的。

关于职权性,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对其生产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等。

关于行政检查之强制性实质上其职权性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关于行政检查之职权性所依托的实政法足以证明行政检查之强制性。就强制性本身也有实政法上的依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检验放行后,有关单位才可投递或者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程序性,行政检查之程序性是于二种意义而言的,即行政检查行为本省必须遵循的程序步骤,以及行政检查行为产生的程序性后果。前者在实政法上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关于后者实际上实政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学理上的概括而已。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检查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事实上,行政检查之职权性、强制性符合传统理论中行政行为的现行特征即权力性;行政检查之程序性实际上行政检查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这种程序上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检查法律属性论者的重要论据;行政检查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该行政检查的特征实际上是赞成行政检查法律行为属性论者想极力证明行政检查也可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即被检查人的实体上的权力、义务。

因为如果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或者说其他行政行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行政检查的结果,那么行政行检查就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影响。整体而言,持这些观点的或论据的论者们只是从行政行为的形式上,或者虽然承认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忽略了法律行为另一要素即法律效果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甚至是人为割断了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内在联系。所以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注定是失败的。

参考资料

1.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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