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法条)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13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http://muzipingan.com/zb_users/upload/2023/05/20230519101141168446230160373.jpg)
非法占有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中文名 | 非法占有罪 |
法条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
领域 | 法律 |
结果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
法律特征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