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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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中文名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别名 | Code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
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编 号 | GB 50352-2005 |
发布日期 | 2005年5月9日 |
实施日期 | 2005年7月1日 |
图书信息
书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编号:GB 50352-2005
发布日期:2005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联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印刷: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字数:88千字
统一书号:15112·11818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目录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场地设计
建筑物设计
室内环境
建筑设备
附录A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
精彩摘抄
7.4防热7.4.1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2、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3、空气调节房间的外部窗户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设遮阳设施,并宜采用节能窗;
4、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
5、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6、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参考资料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隔减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