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协会(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3-07-19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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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

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消防协会,成立于1984年9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中国消防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业务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协会个人会员32000人,单位会员659个。中国消防协会于2004年10月成为该联盟正式会员。中国消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40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50名常务理事组成。198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世界义勇消防联盟第二届亚大地区会议期间,天津举行大型石油灭火试验,该联盟除提供试验所需主要经费外,还提供了计算机自动测试系统等仪器,试验后赠送给我会,由我会转送给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中文名 中国消防协会
成立时间 1984年9月
成立地点 北京市
人数会员 32000人

发展历史

1984年9月,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解衡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1993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俞雷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1997年8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胡之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01年10月,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2006年4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2015年9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伟明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

机构发展

1984年9月,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解衡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1993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俞雷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1997年8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胡之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01年10月,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2006年4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办公室

宣传教育部

科技服务部

会展部

国际事务部

职业技能鉴定部

《中国消防》

《消防科学与技术》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一、办事机构

1.办公室2.宣传教育部3.科技服务部4.国际事务部5.会展部6.职业技能鉴定部

二、中国消防杂志社

1.《中国消防》2.《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3.《消防科学与技术》

三、分支机构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

(二)、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森林消防专业委员会、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灭火救援技术专业委员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

(三)、耐火构配件分会消防电子分会消防车、泵分会防火材料分会固定灭火系统分会

四、专家委员会

领导成员

中国消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40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50名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孙 伦

常务副会长:王铁民

副会长:李向华 李世雄 郑玉海 冯凯文 范维澄

驻会常务理事:李久宽 隋建立

秘书长:高伟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少鹏 李学诚 郑保新 徐世荣 董黎明 傅祥荣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消防协会现有个人会员33909名,单位会员624个,荣誉会员1名,外籍会员9名。

参加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成员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前身是1981年有十几个欧洲国家消防协会发起成立的消防协会联合组织。1986年正式更名为国际消防协会联盟(CFPA-I),现有欧洲、美洲、亚洲等25个国家的消防协会成为其正式会员。其宗旨是通过消防、预防火灾及火灾损失调查研究,促进国际间的消防安全水平。中国消防协会于2004年10月成为该联盟正式会员。

世界义勇消防联盟成员

我国消防部门自1983年起与该联盟开始联系。1983年11月和1984年9月,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人先后以中国消防协会筹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名义出席了在日本东京和曼谷召开的联盟第2次全体会议和联盟第1次亚大地区会议。该联盟尤其是世川良一会长一直希望我们能正式加入联盟。1984年中国消防协会成立后,经公安部和外交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1985年8月我会正式加入联盟。1984年9月中国消防协会理事长解衡参加了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联盟欧非地区会议,并被选为联盟的理事国。1985年9月联盟第3次全体会议在美国纽约举行,会上我国继续当选为理事国。1990年我会理事长解衡当选为联盟亚大地区主席。目前联盟与我国合作关系良好。

198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世界义勇消防联盟第二届亚大地区会议期间,天津举行大型石油灭火试验,该联盟除提供试验所需主要经费外,还提供了计算机自动测试系统等仪器,试验后赠送给我会,由我会转送给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灭火试验的成功为我国制定油库消防设计规范,发展灭火新技术提供了依据。该联盟还多次向新疆、甘肃、山西、内蒙、黑龙江等省份赠送消防车,向海南省赠送过2台手抬式消防泵。向北京市、甘肃省少年消防队赠送乐器。

参考资料

1.协会简介·中国消防协会

2.组织机构·中国消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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