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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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
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厅是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司法行政事务工作。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1959年曾被撤销,197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恢复司法厅(局)。职责: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司法学校、劳改警察学校;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中文名称 | 司法厅 |
职能 | 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
代管机构 | 省法学会、法学杂志社等 |
业务处室 | 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等 |
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省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本省监狱管理局和本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业务处室
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法制宣传处、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司法考试处、计财处、法援处、审计处、行政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老干部处、纪检委(监察处)。
直属机构
律师协会、公证处、老干部活动中心、省律师培训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门管理机构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代管机构
省法学会、法学杂志社等。
参考资料
1.职能简介·四川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