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1989年在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的公约)

2023-08-11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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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

1989年在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的公约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简称《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1992年5月正式生效。1995年9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

中文名 巴塞尔公约
外文名 Basel Convention
签署时间 1990年3月22日
签署地点 瑞士巴塞尔

概述

世界已有168个国家加入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1995年9月22日,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危险废料指国际上普遍认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等特性中一种或几种特性的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废料、废渣、废水和废气等,后者包括废食、废纸、废瓶罐、废塑料和废旧日用品等,这些垃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据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估计,目前,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垃圾约有100多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这些废料只有极少一部分目前能回收利用。美国是世界上产出垃圾最多的国家,一年产出生活垃圾2亿多吨,工业垃圾22亿多吨,年人均产出约800公斤垃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保护本国环境的法律,各国处理危险废料的代价也越来越高,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危险废料处理实行损人利己的政策,纵容、默许和支持它们的企业将危险废料转移到其它国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危险废料输出国,每年要向境外倾倒200多万吨危险废料。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等限制,是危险废料越境活动的最大受害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谴责发达国家以邻为壑、转嫁污染的恶劣行径,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明令禁止进口危险废料。1991年,非洲统一组织环境部长会议作出决定,禁止非洲各国进口危险废料,并决定堵截经过非洲转运的任何危险废料。

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下列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1)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2)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包括在(a)项内的废物。

2、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二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即为“其他废物”。

3、由于具有放射性而应由专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制度包括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4、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其排放已由其他国际文书作出规定者,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定义

1.“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2.“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包括对处置场所的事后处理;

3.“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一国的国辖地区移至或通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移,或移至或通过不是任何国家的国家管辖地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涉及至少两个国家;

4.“处量”是指本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5.“核准的场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授权或批准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处置作业的场地或设施;

6.“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认为,适当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6条所规定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作出答复的一个政府当局;

7.“联络点”是指第5条所指一缔约国内负贵接收和提交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个实体;

8.“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9.“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城范围内一国按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履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

10.“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的缔约国;

l1.“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国,以便在该国进行处置,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处置;

12.“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转移中通过或计划通过的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13.“有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进口缔约国,或不论是否缔约眉的任何过境国;

14.“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5.“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6.“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7.“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运输的任何人;

18.“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为何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

19.“处置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置作业的任何人;

20.“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得到其他成员国授权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并经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枚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

21.“非法运输”是指第9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义务

1.(a)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他缔约国。

(b)各缔约国在接获按照以上(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禁止或不许可向禁止这类废物进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c)对于尚未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同意某一出口时,各缔约国应禁止或不许可此类废物的出口。

2.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c)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d)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禁止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禁止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

(f)规定向有关国家提供附件五一A所要求的关于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详细说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g)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防止此类废物的进口;

(h)直接地并通过秘书处同其他缔约国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从事各项活动,包括传播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善对这类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止非法运输。

3.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

4.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5.缔约国应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许可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

6.各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到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处置,不论此类废物是否涉及越境转移。

7.此外,各缔约国还应:

(a)禁止在其国家管辖下所有的人从事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运输或处置工作,但得到授权或许可从事这类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规定涉及越境转移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须按照有关包装、标签和运输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进行包装、标签和运输,并应适当计及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惯例;

(c)规定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中,从越境转移起点至处置地点皆须随附一份转移文件。

8.每一缔约国应规定,拟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必须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他处处理。公约所涉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技术准则应由缔约国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

9.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予以许可:

(a)出口国没有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力或适当的处置场所以无害环境而且有效的方式处置有关废物;

(b)进口国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材料;

(c)有关的越境转移符合由缔约国决定的其他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得背离本公约的目标。

10.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国家遵照本公约以环境无害方式管理此种废物的义务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转移到进口国或过境国。

11.本公约不妨碍一缔约国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实施与本公约条款一致并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其他规定。

1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各国对其按照国际法确定的领海的主权,以及按照国际法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以及按照国际法规定并在各有关国际文书上反映的所有国家的船只和飞机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航行自由。

13.各缔约国应承担定期审查是否可能把输往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和(或)污染潜力减低。

修改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对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2、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国会议的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应于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建议的任何修正案案文,除在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外,应由秘书处至迟于准备通过修正案的会议六个月以前送交各缔约国。秘书处亦应将建议的修正送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以供参考。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最后的办法是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3/4多数票通过修正案。通过的修正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国,供其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

4、以上第3款内说明的程序应适用于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唯一不同的是这种修正的通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2/3多数票。

5、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应交保存人保存。依照以上第3或第4款通过的修正,除非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应于保存人接得至少3/4接受修正的缔约国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缔约国之间开始生效。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其对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对它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一语,是指在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参考资料

1.《巴塞尔公约》修正案获通过·万年历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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