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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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全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四川煤监局)合署办公。
中文名 |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性 质 | 监督管理局 |
省 份 | 四川省 |
简 称 | 四川煤监局 |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交由省安全监管局承担。
(三)将原省经委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做好中央在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其中:局长(兼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四川煤监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5名。
其他事项
(一)省安全监管局与四川煤监局合署办公的其他问题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3〕3号)执行。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和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2018年5月19日,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花山煤矿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矿矿长余波和党委书记陈林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
参考资料
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