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2023-09-15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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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按《广东省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办政务〔2010〕11号)有关规定和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中文名 广东省水利厅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性质 为省人民政府组成机构
职能 编制流域综合规划
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2.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级以上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省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级以上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迁入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对香港供水业务和指导对澳门供水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管理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组织水利水电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省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省管河道的纳污能力;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建设、农村节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承担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登记等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其他事项

(一)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省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厅长兼任)、副主任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二)设立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开展全省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以发电为主的新丰江等七大省属水库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九)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利厅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挂靠及直属单位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

广东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

厅属事业单位

行政类事业单位

广东省水文局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水利厅农村机电局

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

公益类事业单位

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广东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三防物资储备中心

领导班子

厅长、党组副书记:黄柏青

党组书记、副厅长:林旭钿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建成

党组成员、副厅长:邱德华

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敏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春海

党组成员、副厅长,兼任省水文局局长、党委书记:张黎明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李秋萍

党组成员、副厅长:卢华友

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英奇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何承伟

副巡视员:朱福暖

副巡视员:茜平一​

工作动态

水保处:组织召开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工作会议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的管理,加快实施进度,厅水保处于11月12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工作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试点县(市、区)关于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情况的汇报,集中解读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技术要求》等文件精神,提出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的设计理念和具体要求,强调行政部门要重视水系连通工作,在设计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建设后期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材施用、因害设防的原则,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整治目标。

厅规计处、水保处,东莞、中山两市和南雄等18个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参考资料

1.广东省水利厅机构职能·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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