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中吸收的参加审判的人员)

2023-09-19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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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

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中吸收的参加审判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中文名 人民陪审员
英文名 venireman
弊 端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渊 源 雏形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工作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机构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最新规定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参考资料

1.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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