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2023-10-20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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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中文名 浙江省公安厅
外文名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民生路66号
成立日期 1949年8月21日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管理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协管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指导全省公安警察院校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铁路、森林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公安厅

内设机构

政治部

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和教育培训处。

纪委监察

了解和掌握全省公安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协助领导组织和参与专题调研,协调、指导全省公安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负责起草全省公安纪检监察年度工作意见、总结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编发《纪检监察简报》等动态信息等工作。

警务督察处

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事项进行督察。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工作。

办公室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紧急警务,督查督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以及厅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承担省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安统计、密码、档案、会议管理和公文处理、保密、史志、公安外事工作。

宣传处

负责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公安机关报刊、出版、影视和新闻报道;指导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协管《人民公安报》驻浙江记者站;承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训练处

制订全省公安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在职民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研究、指导全省公安警察学校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公安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警察体育工作。

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掌握全省经济犯罪动态,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负责跨区域和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部分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

治安总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治安行政管理、户政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治安局下设综合处、巡警处、基层指导处、管理与行动处、户政处。

刑事侦查总队

承担全省刑事侦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职能。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刑事犯罪对策;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指导、组织、参与严重暴力案件、涉外案件和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与外省、市的刑侦协作工作,协调跨省、市重大案件的侦破;负责部分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复查、会诊,承担各类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疑难案件痕迹物证的复核鉴定,负责国际刑警组织浙江省的联络工作。

出入境管理局

依法办理出入境人员的审批、签证和国籍认定事宜;承办全省出入境证、照的制发工作;查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辖11个消防支队及总队教导大队和总队医院两个直属单位,主要担负着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等保卫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公安边防总队担负全省开放口岸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员工的边防检查、监护管理,出海船舶管理,沿海边防辖区、海上的治安管理和地方口岸进出港台轮的边防管理,以及沿海反偷渡、反走私、缉枪缉毒等任务。

交通管理局

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负责对驾驶牌证的管理工作。

禁毒总队

禁毒总队主要负责组织、规划、管理全局禁毒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重特大毒品案件和跨国(境)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禁种、禁吸工作,组织、实施毒情严重地区的整治和查禁等工作。

法制处

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组织、协调、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公安行政、刑事执法的指导和咨询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监督、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办理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参与办理、研究有关涉外、重大案件、事件的处置等法律事务;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信息通信处

负责全省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和指导,制定技术规范。负责全省信息通信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管理全省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他通信资源。负责全省公安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安二级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省厅信息中心计算机运行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综合信息应用服务。承担厅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图像传输和应急通信任务。

科技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省重大科技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和实施;负责全省公安科技立项、申报、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各业务处、地方公安机关及公安科研所的科技工作;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技术及装备;实施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公安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及学术交流。

高速公路交警总队

是浙江省公安厅直属处级单位,负责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负责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协管、监管机制。摸索高速公路交通特有的规律,分析研究高速公路特点的管理模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机场公安局

主要职责就是保障机场空防安全,负责查处违反空防安全法规案件,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杜绝劫炸机事件发生,实施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和稳定,负责机场范围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内其他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机场消防监督检查和专机安全警卫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指定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接待室,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省政府公告)。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同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公开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答复,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情况确实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浙江省监察厅通信地址:体育场路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信地址:省府路8号。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内设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公安厅,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复议办。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

参考资料

1.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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