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息(由原物而产生的物)

2023-11-11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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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息

由原物而产生的物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

中文名 孽息
别名 收益
原因 原物所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 收益权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简介

孳息因其是由原物所产生的利益,也称为收益。收益权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所以,所有人当然享有收益权,得收取原物的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即为孳息取得人,确定了原物的所有人,也就可确定孳息物的所有人。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转移原物所有权的情形。例如,所有人出卖其母牛的,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母牛生下牛犊时,该牛犊应归何方所有?即须依母牛的所有权归何方所有而定。因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在交付母牛后生下牛犊,则该牛犊为买方所有;如在交付母牛前生下牛犊,则该牛犊为卖方所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物与孳息物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依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的原理来确定孳息物所有权的转移。

含义

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前可能处于原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中,其于分离时从该器官脱出或产出,但孳息物不为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的生成物,不能随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案例1来说,牛黄为牛的孳息物,其虽生成于牛的下水中,在未分离前处于牛的下水中,但它不是牛下水的孳息。在牛黄未分离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它不能随牛下水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可随牛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前述对该案的处理的第二种意见认定牛黄属于孳息,这是正确的,但该意见将其视为牛下水的孳息则是错误的。因此,认为牛下水按双方商定归肉联厂所有,牛黄也应随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参考资料

1.孳息物的归属·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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