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中国住房类政策类型)

2023-11-14 10阅读

公共租赁房

中国住房类政策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文名 公共租赁房
外文名 Public rental housing
性质 政治
类别 政策

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中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中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优势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1、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中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

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中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中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

4、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工作施展

针对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而言,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后续规划正处在研究的过程中。

具体工作施展,已落实在厦门、深圳、北京、天津城市。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增加。就消费者这部分而言既不属于高收入的家庭,又不属于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的房子的新职工等群体,那么相应的消费群体对住房的需求会逐步地得到解决。

对于各界议论颇多的“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回应:已注意到这样一种呼声。中国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既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因此就产生了“停建经适房”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房仍在大量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他们逐渐地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

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共租赁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另外,公共租赁房能够真正完善起来,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继续攀升,让人们放弃急于买房的心理。购房的人少了,房价也会有所回落,这样就又能让一部分人住进自己的房子里。

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些群体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只能硬着头皮到市场上租房、买房。大规模地增加公共租赁房,可以分流相当一部分购房需求,减轻商品房供求压力,从而稳定房价。现阶段尽管建成规模还比较小,但可以起到稳定预期的作用,避免大量需求集中入市,为楼市调控争取时间。

2018年11月,北京市住建委对外发布《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严禁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取消违规家庭各类保障房资格,并将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

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是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监督管理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四)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优惠政策

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就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通知表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通知同时明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政策,业内人士称对开发环节影响并不大,但可以有效降低持有方的成本。这一系列措施将促进公租房制度的完善,但在开发环节的优惠力度仍很小,不足以吸引开发商建设公租房。

中原地产研究部高级经理刘渊认为,公租房建设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投入和管理,税收优惠可以减轻公租房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显示出配套政策正在完善,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知》中对于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优惠措施,但这一块优惠,和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大的投入比起来,还是比较低的。

面临问题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2010年6月,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又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运营与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目前中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的保证,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建成后的住房也需要大量的运营维护费用。因此,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持久性与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单一的融资渠道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亟待解决的瓶颈。

一方面,目前中国公共租赁房建设的一般模式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国企开发建设,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对政府依赖性过大。在部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地方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就会面临重重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贷款时间较长,使得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不愿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也没有较强的意愿给其发放中长期贷款。这就造成社会资金不能介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领域,市场化的融资机制未能充分建立起来,限制了其资金来源。

2、房源不足

中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起步,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只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5.9%和6.2%,到2011年建设数量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上升到了22.4%。但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数量却相去甚远。据估计,“十一五”期间,中国农村人口向各类城镇转移的总规模达到了7500多万,年均转移1500万以上;高校的毕业生也是迅猛增加,从2006年的413万增加到2011年的660万。总体而言,在现阶段中国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较长。

3、租金、租期设计不够科学

中国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计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租金水平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地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明显偏低,例如,厦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10%~30%左右,很明显这种具有保障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变成了一块“大蛋糕”,政府在租金上补贴过高,并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当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租金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未采用分级制。

另外,对于租期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在租期的设计上,有的城市规定的租期过短,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者缺乏稳定感,担心收入过线就得搬家。这样一方面打击了租赁者积极进取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房源的维护,人住者由于担心随时可能离开,有可能不爱护房屋。

解决路径

1、构建中国公共租赁房的筹资机制

由于当前中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光凭中央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只能起带头示范作用,并不能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长久良性运作,亟需建立调动广大社会资金的有效机制。由政府直接注资建设公租房会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发展,建设资金的来源应当以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主导,以社会资金和银行低息贷款为主要来源,政府资助与公积金扶持作为补充,倡导土地出让收益惠于民生的公共租赁房发展思路。

可以采用银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方式,以固定利息率吸收社会资金;为商业银行提供低风险的住房资金产品,实现银行资本的注入;借鉴并联合福利彩票,发行住房保障彩票扩大融资渠道;为公共租赁房建设提供固定利率贷款等多种手段。

2、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

由于中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时间不长,房源获取渠道较小、结构单一,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然而当前中国还主要是以新建为主,其他的房源筹集方式很少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短缺问题,如果仅靠政府新建并不能填补这一空缺,还需要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按照区位分布合理、居民生活便利原则,进行集中新建。

二是在一些已经部分开工的安置房小区或者商品房中进行分散配建。

三是政府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批量收购房地产建设项目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住房。

四是在交通便利的地区通过二手房市场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住房进行收购。

五是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园区管委会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自己建设。此外,政府还可以在住房租赁市场上采取“公私合营”的方式,即政府作为“二房东”以相对比较低的租金与私人业主签订长期租约,从市场上统一承租一批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再租给社会。

在筹集房源的过程中,根据住房市场过滤模型,住房市场上的二手房应该是保障性住房的优先选择。如果在市场上有闲置二手房的情况下,政府再新建大量住房,这样不仅会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此外,由于中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在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规划和建设运营过程中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需定建”。

3、科学设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与租期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即租金价格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涉及享受对象的承受能力和吸引力。不少地方由于租金规定过高而出现公共租赁房租不出去的情况。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确定的总原则有两条:一是租金略低于市场价。符合中等偏下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一般可考虑低于市场价格的10%~30%。二是开发经营者保本微利。保本才能良性循环,微利才能有开发经营的积极性和动力,经营利润额一般可考虑3%左右。尽力避免原有体制下公房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弊端。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还受到建设运营成本、土地来源、租房者的收入水平、住房需求、市场价格以及政府的财政能力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为了做到公平,租金补贴标准应实行差异化原则,即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当前广州等几个城市已经开始运用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广州采取用家庭可以享受的住房保障补贴水平乘以一个补贴系数的方法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额,补贴系数是根据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一般而言,补贴的金额将会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而逐步减少。关于租期的设置,可以按照不同申请群体有所区别,实行动态监管。

尽管中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不容忽视,因此,它的完善关系不仅关系中国政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相关立法的颁布,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参考资料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搜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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