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

2023-12-16 14阅读

革命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1967年上海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以后在毛泽东的支持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毛泽东认为上海公社的名称不好,发出了“最高指示”:“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于是这半句“革命委员会好”成为全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全国各级政权,从省一级到工厂、学校的政权机构全部改名为革命委员会。

中文名 革命委员会
期间 文化大革命期间
类别 组织形式
简称 革委会

概述

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方式,取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人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包括有部分没有被打倒的“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工宣队”、“农宣队”或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全称为《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主要是进驻机关、学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的代表)。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

随后,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至此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终告结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有关规定

第二章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有关规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革命委员会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革命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革命委员会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革命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十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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