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古代“五刑”)

2024-01-05 13阅读

笞刑

古代“五刑”

笞刑(chī xíng),汉语动词,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中文名 笞刑
来源 《棰律》
词性 动词
始于 战国时期
读音 chī xíng

笞刑解释

古代的一种刑罚。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腿或背。《新唐书·刑法志》:“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鲁迅《坟·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民国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倘有人以为肉刑好,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

如今笞刑

越南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五刑之一

五刑既,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迁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

(4)肉刑——指黥(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再杀之);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吭(即坑,活埋);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司法应用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

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针对中国人,英国人因此而经常滥用,犯人受罚的过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围观,有人因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止,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系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医师会诊,如果判断出受刑人身体不堪负荷,要等到身体状况许可才动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罚金易科1下笞刑。

朝鲜每次打屁股不能超过30下。

台湾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过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过程不公开。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在马来西亚,笞刑主要惩治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论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监狱中触犯规定,不论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笞刑案例

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笞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笞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件。一名来自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新加坡初级法院判处监禁五个月和鞭笞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陆续有台湾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讨债,遭判鞭刑,根据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一名30岁陈姓台湾男子,因生意失败,2010年7月被朋友介绍到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并招聚3名台湾人一同作讨债小弟,结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讨债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两名姓吴及姓苏的台湾男子,较早前亦分别被求处21及24个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

参考资料

1.笞刑·词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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