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制度(官僚贵族特权)

2024-01-14 33阅读

官当制度

官僚贵族特权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中文名 官当制度
出处 《北魏律》
前身 八议制度
属性 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

简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官当”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历史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它在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与士族政治及“九品中正制”的实行密切相关。为保证士族地主在国家政权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法律特权,“官当”制度应运而生,其受益者首先是垄断官场的士族地主官僚。作为“八议”制度的延伸和扩大,“官当”制度体现了儒家的“贵贱有等”、“官民有别”的等级观念,维护了整个地主官僚阶级的法定特权。自其形成后,一直为隋、唐、宋各个朝代所继承沿袭,并且发展得非常具体。但由于与专制君主对官僚集团的控制有一定的矛盾,因而在元、明、清三代法律中被抛弃。

发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无不用利用刑律定制露骨地维护其统治者的特权地位,王权高于一切的官僚政治的供养,愚民政策的约束,伦理政治的箝制,为这些特权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官当”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称为“杂抵罪”。

“官当”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比三岁刑”或“免官比三岁刑,即用“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官当”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据《北魏律》的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意思是说,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每一等级,从五品以上官员的每一官阶,都可以折抵二年徒刑;因此而被免官者,三年之后还可以按原官阶降一级叙用。《陈律》进一步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这使得“官当”制度更为完备。

“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不过“官当”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不长,始于西晋,终于赵宋。元、明、清三代法律都摈弃了“官当”制度,尽管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八议”、“赎刑”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参考资料

1.我国古代的“官当”制度·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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