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2024-01-17 16阅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中文名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简介 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条例》生效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对于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

第五条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第六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第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公司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外国保险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从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代表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下列代表机构:

(一)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外国保险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九条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实施意义

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支架的作用,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保险法是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支持,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复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复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复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实施,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支持,意义重大。

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保险发,制度完善、操作性强、执行力度大,是对社会保险保障的法律支持体现。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它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长期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央的文件最早、最系统说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当时就提出了要基本建立附带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接着党的十七大已经贯彻了这个思想。

另外,作为国务院来讲,贯彻党中央的精神,贯彻全国人大的要求,在近10多年一直通过下发一些政策文件,在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人大的启动立法来讲、从第八届人大立法来讲,也就是我们从93年到现在,大概17年的时间,有的人说时间太长了,实际上我感觉,国际上有些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估算,这个法太重要了,涉及太多。从中央领导来讲,高度重视,第二个原因就是社会各界10多年来,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要求把它尽快上升成法律,现在我们推行了很多社会保险制,都是在制度层面,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要求。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领导对加快起草制定社会保险法做出重要批示,国务院立即召集劳动保障部和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开会,对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程,对《社会保险法(草案)》送审稿先后4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财政部、人事部等70多个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期间,国务院还召开了多次立法调研会、协调会和论证会,反复研究和修改,最终形成了《社会保险法(草案)》。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草案,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考资料

1.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瓮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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