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玉(贵州省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

2023-04-26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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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玉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

王富玉,男,回族,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曾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 王富玉
国籍 中国
民族 回族
籍贯 河南唐河
出生日期 1952年8月日
毕业院校 华中理工大学
性别

人物履历

1973.10——1976.01,在长沙冶金工业学校采矿专业学习;

1976.01——1979.06,任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建公司组织部科员;

1979.06——1982.09,任河北省委组织部科员;

1982.09——1986.09,先后任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处级秘书;

1986.09——1989.04,先后任河北省获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

1989.04——1991.07,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副市长;

1991.07——1993.06,任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长;

1993.06——1994.05,任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05——1995.01,任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

1995.01——1998.02,任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正厅级)(其间:1992.09-1995.10在华中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应用社会学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

1998.02——2002.04,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三亚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09-1999.07在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02.04——2002.05,任海南省委副书记,三亚市委书记,三亚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5——2004.12,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海口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4.12——2007.11,任贵州省委副书记;

2007.11——2012.01,任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预备役步兵师党委第一书记;

2012.01——2012.04,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贵州预备役步兵师党委第一书记;

2012.04——2013.01,任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2013.01——2018.01,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委员(2019年06月辞去),贵州省第十一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第十届贵州省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2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8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富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道德法纪,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乘坐私人飞机;在组织人事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利,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沦丧,家风败坏;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直至退休后仍大肆收钱敛财。

王富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富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8月2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王富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13日消息,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富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富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富玉利用担任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被告人王富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贵州省政协主席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王富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富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富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其中价值480万余元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富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1.王富玉同志简历·搜狐新闻

2.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富玉决定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3.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开庭·央视新闻客户端

4.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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