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失误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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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
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失误或过错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中文名 | 教学事故 |
内容 | 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 |
分类 | 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
处理方法 | 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
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教学中提前下课,提前5分钟下课是小教学事故,5分钟以上是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教学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教学事故按影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以规定到达时间为准)。
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2周以上或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矛盾或差错。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打电话。
5、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6、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8、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9、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5以上。
2、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试卷分装场次登记有差错,影响正常考试。
4、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开考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5、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6、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6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8、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规范教学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以达到减少直至杜绝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1、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将事故分为四类,即教学管理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条件保障事故、教学过程(含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验等)事故。
2、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二、三级事故。
各类具体事故的级别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及教务处,事故涉及的系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一、二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经核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l、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80%;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
3、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50%,当年不得评优。
4、本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5、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四、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
A、教学事故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A1 |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悖师德、格调底下,不符合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未经教务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 Ⅲ |
A3 | 未经所在院系部和教务部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 Ⅱ |
A4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 10分钟以内 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A5 | 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停课 | Ⅱ |
A6 | 因故经批准停课、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缺补1次课 缺补2次课及以上 | Ⅲ Ⅱ |
A7 | 醉酒后上课 | Ⅰ |
A8 | 在课堂上吸烟 | Ⅱ |
A9 |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手机发出讯号 | Ⅲ |
A10 | 未完成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 达到1/4 达到1/3 | Ⅱ Ⅰ |
A11 | 开课时间满2周,未提交本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 Ⅲ |
A12 | 侮辱、体罚学生 | Ⅰ |
A13 | 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教学设施设备重大损失或学生受伤 | Ⅰ |
A14 |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或只布置不批改 | Ⅱ |
A15 |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 | Ⅲ |
A16 |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未按规范进行指导或未完成相应工作 | Ⅲ |
A17 | 教案编制不符合要求 | Ⅲ |
A、教学事故(续表)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A18 | 在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 Ⅰ |
A19 | 采用计算机命题,命题数据在命题用机上泄露 | Ⅱ |
A20 | 命题或印制试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A21 |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命题人 审题人 | Ⅱ Ⅰ |
A22 | 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 | Ⅲ |
A23 | 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 Ⅲ |
A24 | 监考人员遇特殊原因未办理报批手续而缺席 | Ⅱ |
A25 | 监考:不按规定清场;对考试违纪行为不查处;让未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或借书证;重修考试须同时带在有效期内的重修证)的学生参加考试 | Ⅲ |
A26 | 校内考试监考人员回收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丢失学生考后未阅试卷 | Ⅰ |
A27 | 考试成绩评定严重偏差,将不及格评为及格或将及格评为不及格 | Ⅱ |
A28 | 教师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更改考试成绩 | Ⅰ |
A29 | 考试后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时限3天)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询和选课(特殊原因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报教务部同意) | Ⅲ |
A30 | 监考国家级考试,不按考试规程操作,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丢失考试试卷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Ⅰ |
A31 | 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进行指导,造成学生论文质量低下 论文成绩评定明显偏差,造成不良影响 | Ⅱ Ⅲ |
A32 | 其他教学事故 | Ⅲ/Ⅱ/Ⅰ |
B、教学管理事故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B1 | 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所在院系部、教研室或课程组安排的集体活动 2次 3—4次 5次以上 | Ⅲ Ⅱ Ⅰ |
B2 | 考场发现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 Ⅱ |
B3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失误泄密 故意泄密 | Ⅱ Ⅰ |
B4 | 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成绩已登录 成绩未登录 | Ⅱ Ⅰ |
B5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一个班以内 一个班以上 | Ⅱ Ⅰ |
B6 | 教学计划应开课无故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B7 | 在新生开学前,仍未制定或确定培养方案 | Ⅰ |
B8 | 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停课或考试改期 | Ⅱ |
B9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执行 | Ⅱ |
B10 | 未履行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 | Ⅲ |
B11 | 重大学籍工作处理失误: 时间贻误 处理错误 漏处理 | Ⅰ Ⅱ Ⅱ |
B12 | 审查不认真,误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成绩因素 其他因素 | Ⅰ Ⅱ |
B、教学管理事故(续表)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B13 | 出具或发放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证明 证书 | Ⅱ Ⅰ |
B14 | 因教材漏订使学生在开课第2周仍未得到教材(追究有关责任人) | Ⅱ |
B15 | 审核失误,造成某一教材错购或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追究有关责任人) | Ⅱ |
B16 | 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 Ⅲ |
B17 |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价值: 总价值3000元以内 总价值3000—5000元以内 总价值5000元以上 | Ⅲ Ⅱ Ⅰ |
B18 |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交稿时间擅自拖延半年以上 | Ⅲ |
B19 |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B20 | 其他教学管理事故 | Ⅲ/Ⅱ/Ⅰ |
C、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C1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 Ⅲ |
C2 | 未经教务部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 Ⅲ |
C3 | 校内停电未事先通知,导致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和教学设备损坏 | Ⅱ |
C4 | 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插座、日光灯、教学仪器设备等,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Ⅲ |
C5 | 接报后不及时维修教室、实验室设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Ⅲ |
C、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续表)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C6 |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声响干扰教学 | Ⅲ |
C7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 Ⅱ |
C8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C9 | 在教学场所周围故意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 Ⅲ |
C10 | 在实验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 | Ⅱ |
C11 | 教师休息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开,或无开水,或工作人员喧闹,影响教师后续教学活动 | Ⅲ |
C12 | 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到岗或离岗,致使教师不能正常使用有关教学设备而影响教学或教师下课后教学设备无人管理 | Ⅲ |
C13 |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 Ⅱ |
C14 | 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 Ⅲ |
C15 | 电铃时间偏差30秒以上 | Ⅲ |
C16 | 上课或考试期间,教学楼应开通道不畅通,不能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 Ⅲ |
C17 | 教学视听设备和应用软件不能保证正常需要,严重影响教学和考试 | Ⅰ |
C18 | 其他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 Ⅲ/Ⅱ/Ⅰ |
参考资料
1.南京高校新规严控教学事故 上课接电话将严惩·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