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法律术语)

2023-07-18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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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法律术语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

中文名 无罪辩护
外文名 Pleaded not guilty
结果 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
方法 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原则

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要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方法技巧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

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典型案例

北京晚报报道:他叫吴玉民,早在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吴国臣的名字。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2013年12月,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15年前他是国企经理。坐在记者对面的吴玉民,是个饱经沧桑的中年男子。在他的代理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介绍之后,吴玉民同意接受记者的采访。1996年,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成立,吴玉民在1998年由漯河石化集团任命为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经理。彻底改变了吴玉民一生的经济纠纷,正发生在1999年。

倒卖柴油货款无法回笼。

1999年8月16日,抚顺市某经贸公司与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双方约定以合作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进经贸公司负责供货、解决流动资金,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市场销售,保证资金回笼。

协议签订后,吴玉民让其公司的业务科长李某和上蔡县石油公司工人徐某前往抚顺市检验购买的柴油质量,并与同进经贸公司商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柴油300吨,价格为81万元。由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销售,并于2000年春节前付清货款。

但是,油拉到漯河后,却碰到了难题。吴玉民说,当时石化厂被工人锁了大门,他就通过徐某联系上蔡县石油公司,把油存放在上蔡县石油公司的油库。以前高新区石油公司欠徐某30多万元的油款,徐某就扣了一部分油说要抵账。其余的油款,吴玉民收回来30多万,给了同进经贸公司10万元,付了工人工资和铁路接车费用共5万元左右。

据吴玉民介绍,他其实和同进经贸公司一共做了3笔生意,前两笔生意都亏了,但货款都付给了同进经贸公司。这第三笔生意,吴玉民一算,只剩下25万元,肯定是还不上尚欠的60多万货款了。于是,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大老板”胡某,试图做笔烟草生意赚些钱,来还上欠款。然而,和胡某的交往,把吴玉民推进了万丈深渊。

挟子讨债非法拘禁被判刑。

吴玉民于2001年被抓获,并于2002年6月份被河南省长兴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远走深圳为躲追逃换身份。

“我听说抚顺方面在2000年8月份就报案了,说我合同诈骗。但是在我犯非法拘禁罪被抓前,我一直在漯河住着,公安没来抓我。”吴玉民说,出狱后,曾经的罪犯身份,让他觉得无颜见人。于是,他离开漯河,跑到深圳打工。2004年,他听说自己被上网追逃了,就在网上花3000元买了个惠州的户口,改名吴国臣。拿到新身份证后,他专门去验证过,户口是真的,因为他去惠州办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

“之所以买这个户口,主要是不懂法。”吴玉民说,他当时还不上钱,又被公安上网追逃,害怕抚顺公安出于地方保护目的,把他定为诈骗,出于防备心理才隐姓埋名。2011年9月份,全国公安开展“清网行动”,由于吴玉民经常和漯河老家联系,抚顺公安通过电话找到了他,并到深圳把他抓获。吴玉民家人找到了北京谢通祥律师。了解案情律师提出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吴玉民是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谢通祥律师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由三个国有法人股东依法出资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吴玉民在公司存续期间开展经营业务是在履行职务,所有纠纷和债权债务均应当由高新区石油公司承担。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吴玉民有无诈骗故意呢?谢通祥认为,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经漯河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停止经营,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停止经营。高新区石油公司是在和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多后的2001年12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是因为企业改制,这是当时全国国企改制的大环境造成的,并不是因为诈骗犯罪。而且与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前两次的100多万元油款都已经结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油款是因为吴玉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收回,吴积极索要油款,还因此被判刑六个月。”谢通祥说,吴玉民没有“携款逃匿”的行为,他去广东时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带走一分钱油款。而且吴玉民经常与河南省的家人朋友联系,他在深圳的一个楼里居住了八年,也不存在隐藏。

谢通祥还认为,漯河石化集团作为高新区石油公司的上级单位,负责处理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后的遗留问题,包括安抚接收职工、协调债权债务纠纷等。但抚顺方面在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吴玉民因服刑而找不到的情况下,并未向漯河石化集团反映情况,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告称吴玉民诈骗。综合其他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此案纯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但不属于合同诈骗,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44岁的年龄从零开始

2013年12月4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与抚顺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抚顺同进经贸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但在案发后,徐某经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5万元,吴玉民将所剩38万余元退还至公安机关和法院。

由此可见,虽然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无罪是我一直想要的公正结果,这件事困扰我这么多年,导致我家庭破裂、事业毁灭,啥都没了。”为了这事,吴玉民犯非法拘禁罪坐过牢,还改名到深圳工作,夫妻俩也在2006年离婚。而在2011年被抓后,深圳的公司把他开除,他在广东的户口被注销,在深圳上了多年的社保也没了。虽然法院最终判他无罪,但是,恢复了“吴玉民”这个身份的他,只能在已经44岁的年纪从零开始。

参考资料

1.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什么?·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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