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利息(短期债券包含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2023-07-19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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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短期债券包含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则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单独核算的部分。

中文名 应收利息
实质 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
包含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内容 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

例子

2003年1月1日,A公司以50000元购买B公司在当日发行的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面值

50000元,票面利率10%,每年计息一次,在2003年12月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如果上题中B公司发行的债券是分期付息,并且每年支付利息一次,那么在2003年12月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如果上题中发行的债券是分期付息,但是每半年计提一次利息,每年年末支付利息,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3年6月30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

贷:投资收益2500

2003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2500

贷:投资收益2500

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应收利息核算办

发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185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23日为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和金融机构往来应收利息。按借款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应收利息分别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算。

第四条

除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按“账销案存”规定在登记簿进行登记外,所有应收利息(包括复利)都应按规定纳入表内、外应收利息核算。对小额质押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按规定执行利随本清付息方式的,不计提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应收利息的利率按实际执行利率(含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其中,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

第六条

各项贷款应收利息按季(月)核算,于季(月)末的20日结息。

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借款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利息直接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除已破产清算的贷款外,所有呆滞、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破产清算但尚未核销的贷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第十一条

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存放、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能收回的或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逾期超过规定90天的,停止计算表内应收利息,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专门账户核算,待实际收回时纳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计入损益但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和存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冲减当

期利息收入,同时转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如当期利息收入不足冲减,以当期利息收入冲减至零为限。

第十五条

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同一客户形成的应收利息债权,既有表内应收利息,又有表外应收利息的,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按先收取表内应收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利息处理。

对同一笔贷款(拆借)形成的应收利息,按照应收利息债权形成的时间顺序确定收回应收利息的先后顺序,即先形成的应收利息先收回,后形成的应收利息后收回。

实际收回利息大于应收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除中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的贷款,在停息、免息期间内按不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在减息期间内按减息后的实际利率进行核算;在缓息期间内按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对贴息贷款的贴息应严格按“谁贴谁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实际收到贴息资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属总行。

摊销额

应收利息和各期摊销额的计算为分期付息债券的应收利息可直接用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得出。而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每期应收利息,却不能分期收取,只能到债券期满时一次收回。这样,分期计算的应收利息,实质上是投资者对发行方的追加投资,并且这种投资表现为年金,逐年追加。债券到期所能收取的利

息总额,则是这笔年金按实际利率计算得到终值。反过来说,在计算各期摊销额的时候,必须根据这个终值求年金,确定各期的应收利息。设备期应收利息为A,则:

A×年金终值系数=债券到期利息总额

A=1/年终值系数×债券到期利息总额=r/(1+r)n-1×债券到期利息总额

依上例,各年末应收利息:

A=8.7893%/(1+8.7893%)5-1×80000×12%×5=8054.18

据此,上例各年度溢价摊销额计算如下表:

债券溢折价摊销表(实际利率摊销法)单位:元

债券计算

一、基金在计提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具体公式见附件1a、附件1b。

二、基金在计提交易所贴现债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1号)的有关内容,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基金在计提其他的交易所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年12号)的有关内容,仍保留现有方法,采用“实际天数/365”计算应收利息,具体公式见附件2。

三、为了更合理地反映货币市场基金所持债券每日产生的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在采用实际利率法下的摊余成本计量债券时,应参考附件3第四条所述的计算方法。

四、本方法自2008年3月17日起实施。2008年3月17日,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的债券,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

(二)对于改按附件3第四条所述的方法计量债券的货币市场基金,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定义见附件3第四条)计算新实际日利率,再使用新实际日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按附件1、附件2所述方法计算当日应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债券投资-折溢价”(轧差),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

货币市场基金在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债券应收利息之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也相应的改用“实际天数”计算。

五、各公司应事先测算和评估相关方法调整对基金收益和投资产生的影响,在系统调试、投资运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避免方法调整首日对基金收益和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1a: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1b: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2:交易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3:货币市场基金实际利率法下溢折价每日摊销的计算方法

一、货币市场基金运用实际利率法的基本原理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模拟从买入日至最后一个计息日计提利息和摊销溢折价的整个过程,通过插入法,达到存续期结束前最后一次计息和摊销溢折价后,溢折价余额为零,即摊余成本=面值。

二、模拟的整个过程(以下日为自然日)

T日应收利息=Round((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票面日利率,2);其中:

(1)按平均值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日对应的票面利率/1年内的付息次数)/T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T-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

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round(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2);

T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应收利息-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

T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T日摊销的溢折价;

T+n日为存续期结束前最后一个计息日,

T+n日应收利息=Round((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票面日利率,2);其中:

(1)按平均值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1年内的付息次数)/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T+n日确认的利息收入=round(T+n-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2);

T+n日摊销的溢折价=T+n日应收利息-T+n日确认的利息收入;

T+n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n-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n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

三、模拟过程的简化公式

M:每张债券面值

y:实际日利率

Z:每张债券溢折价余额

Z0:每张债券初始溢折价(Z0=(T日债券溢折价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溢折价+T日未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溢折价)/(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

i:票面日利率,在可预知未来利率的情况下为i0,i1,i2,...,it,t+1为剩余付息次数

(1)按平均值付息的附息债券

i=(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1年内的付息次数)/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i=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从计算实际利率之日起至债券到期日之间的自然日为n,其中可预期的利率变动日的前一日分别为第k1,k2,k3,k4,...,kt日;

每日摊销的溢折价为(M+Z)y-Mi

最后一期将溢折价全部摊销,即Zn=0,则得到如下公式:

以上迭代公式中,实际日利率范围为(-1)/365~4/365,插值误差0.00000001(默认值,可配置);

实际日利率结果保留12位小数(默认值,可配置)。

四、计算方法

在买入债券或利率调整日,计算Z0,取得M、i、k、n的值,用公式使用插入法计算出实际日利率y后,每日计提利息和摊销溢折价:

(1)T日应收利息按现有方法计算;

(2)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T-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

(3)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round(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2);

(4)T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应收利息-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

(5)最后一个计息日,将剩余的溢折价全部摊销。

注:此方法依据实际利率法下摊余成本确认的基本原理和溢折价摊销的计算过程,以最后一次溢折价摊销后溢折价余额为零为目的,通过模拟溢折价摊销的计算过程,运用插入法,计算出实际日利率,使溢折价科目余额逐渐趋向零直至到期日最终为零,其本质上是以每日债券利息作为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债券的账面价值,所得出的日折现率作为实际日利率,与以每期债券利息作为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债券的账面价值,所得出的年折现率差异不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参考资料

1.会计 里应收利息是什么意思·恒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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