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性恋(性取向)

2023-10-22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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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性恋

性取向

泛性恋(Pansexuality)是一种性倾向,通常指一个人能够对多种性别的人感到浪漫情感或性吸引。许多自我认同为非二元性别者的人、性对象或依恋对象为非二元性别者的人和进行非常规性行为的人,都会选择用泛性恋一词来描述自己的身份。

相比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性倾向,泛性恋的可见度较低,在性少数社群中容易被忽视。

在针对不同性倾向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做出了国际承诺,并通过多项法律和政策保障性少数群体的选举、劳动就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权益,但也仍然存在进步空间。

中文名 泛性恋
外文名 Pan sexual
特点 对任何性别皆可产生爱情和性欲
来源 古希腊的一个术语

类别 性取向的一种
最早提出时间 1917

定义

泛性恋(Pansexuality),是一种性倾向,通常指一个人能够对不止两种性别的人产生性幻想、性欲望或感受到浪漫爱的吸引。

对于泛性恋者来说,他们对性对象或依恋对象的选择不受自己或对方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的限制。也就是说,泛性恋可能是性对象或依恋对象是非二元性别者的人,或者是在性对象或依恋对象的选择上愿意接受非二元性别者的人,也可能自身就是非二元性别者。

此外,有些异性恋者可能会选择进行非常规性行为,如女性对男性的肛交(通常被称为“第四爱”),这些异性恋者也可以选择用泛性恋来描述自己。

历史沿革

泛性恋的诞生

“泛性恋”的英文是pansexuality,其前缀pan-在英文中表示“所有、全体、无所不包的”,其中文名称里的“泛”则表示“广泛,普遍”。

泛性恋一词最早出现于1917年,被早期心理学界用于批评弗洛伊德的“性本能在人类的一切精神和身体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这一观点。其作为“在性对象或依恋对象的选择上不受性别限制”的性倾向身份术语的涵义,则出现于1972年。

泛性恋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一个新兴的身份术语步入大众视野,被用来形容一种在许多人身上已经存在的性倾向。一般认为,泛性恋作为性倾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跨性别者的现身与跨性别权益运动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有必要寻找一个新的术语来形容某些可能与跨性别者相关的性倾向。

许多跨性别者、性别酷儿、间性人、流性人等非二元性别者由于其自身的性别身份不符合或不认同男女二元,从而不愿自称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而被这些非二元性别者所吸引的人,同样难以在同性恋、异性恋或双性恋社群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出于人们对一个新的、更具包容性的、超越二元性别系统的身份术语的需求,泛性恋一词出现了。

二、部分活跃于非常规性行为中的人们感到被现有的身份标签所限制。

在性虐恋(BDSM)活动中,由于参与者所扮演的性别角色可能非常复杂,现有的身份术语无法准确涵盖虐恋社群中的所有成员的性倾向,所以需要一个新的身份术语。另外,许多社群成员也希望能够通过使用泛性恋一词,来表示社群对更多不同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的人的接纳和包容。

除了虐恋群体,异性恋群体中的一部分人也在呼唤一个能够描述他们的非常规性幻想和性欲望的新身份术语。这些异性恋者往往被同性恋群体中的性行为所吸引,却又希望能够在异性恋的环境中进行这些性行为。因此他们时常感到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双性恋”都不能准确描述自己的身份。泛性恋一词包罗万象,可以将许多难以界定的性欲望与性活动囊括其中,因此在进行非传统意义上的常规异性恋性行为的异性恋者中广受欢迎。

关于泛性恋的学术研究

总的来说,关于泛性恋的学术研究远远落后于它在社群中的广泛使用。虽然泛性恋一词的使用在性少数群体中已经越来越常见,但鉴于泛性恋群体内部构成复杂,泛性恋个体有极大的性别和性倾向流动性,针对泛性恋者的研究在数据的收集方面困难较大,因此难以有效开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年网络、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有1.22%的被调查者自我认同为泛性恋。

相关概念

泛性恋与双性恋的关系

有些观点认为,一些为大众所熟知的性倾向,如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等,往往建立在对人类性别只有男和女两种的二元性别认知上。大部分情况下,双性恋一词中的“双”即意味着男性和女性。对于一些双性恋者来说,非二元性别者不是他们会选择的性对象或依恋对象。这些观点认为,尽管双性恋打破了过去人们对于同性恋和异性恋的严格二元划分,但相比于双性恋,泛性恋对多元性别的包容性更强。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双性恋的意思是能够被任意两种性别所吸引,这两种性别并非必然是男性和女性,也可能包括其他性别。从这一层意义上来看,双/泛性恋群体有很大的重合。

泛性恋与跨性别的关系

尽管跨性别者的现身对泛性恋身份术语的产生至关重要,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跨性别者全都认同自己是泛性恋。许多跨性别者的自我认同是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或无性恋等(详见词条跨性别性倾向),而跨性别者的伴侣也可能自我认同为任何性倾向,如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泛性恋、无性恋等。一言以蔽之,一个人的性倾向是什么,与其性别认同没有必然关联。

泛性恋的标志

为了与双性恋进行区分,泛性恋群体设计了属于自己的旗帜。泛性恋骄傲旗自上而下由三条水平的粉色、黄色、蓝色条纹组成。其中,粉色指代性别身份为女性的人,黄色指代性别身份为无性别、双性别、第三性别或性别酷儿,蓝色指代性别身份为男性的人。

泛性恋群体面对的困境

相对于其他单性恋群体,例如同性恋与异性恋,泛性恋群体与双性恋群体更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性倾向受到歧视。许多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认为双性恋者和泛性恋者经常处在多角关系中,或是在一段关系中不够真诚、专一,这实际上是对双性恋者和泛性恋者的误解。一个人的自我认同是双性恋或泛性恋,仅代表这个人在性对象或依恋对象的选择上开放度较高。就像双性恋者并非必然同时拥有两个性对象或依恋对象一样,泛性恋者也不是必然会同时开展多人关系。亲密关系的具体形式取决于个人选择,而非性倾向。另有调查研究显示,双性恋者和泛性恋者往往很重视亲密关系中伴侣之间的坦诚相待。

相关节日

国际不再恐同日

每年的5月17日是“国际不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该节日于2004年开始设立,旨在引起政策制定者、舆论领袖者、社会运动家、公众和媒体对恐同(同性恋恐惧现象)、恐跨(跨性别恐惧现象)和恐双(双性恋及泛性恋恐惧现象)等问题的关注。选择5月17日这一天是为了纪念世界卫生组织在1990年决定将同性恋不再列为精神疾病。

“国际不再恐同日”已得到若干国家与国际组织(如欧盟议会、联合国等)的承认。大多数联合国机构也会以具体的活动来纪念该节日。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中国的法律与政策中,有多个条款提到不同性别因享有同等权利、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并未直接提及“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文字。学术界基于法理推论,禁止性别歧视适用于性少数群体,因为“性别”理论上应当涵盖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少数群体。

我国在劳动就业、教育等多个领域推动与保障性别平等,并做出相应的国际承诺。不过,在性少数平等方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也仍然存在进步的空间。

国际承诺

在2018年6月1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8届常会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负责人蒋端公使表示:“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允现象。”中国代表团在日后再次重申了这一发言内容。2020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在与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互动对话时,中国代表团再次发言,“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现象。”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关于公民(包括性少数公民)享有平等权益的规定也应当在各地方、各领域贯彻。宪法中的以下论述同样适用于泛性恋等性少数群体。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劳动与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献血

在旧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中,有条款4.5.3规定“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病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不能献血;而在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中,修改了这一规定,将“同性恋者”变更为“男男性行为”,即不以身份认同来禁止性少数群体的献血行为,而是以高危行为作为能否献血的标准。具体条款如下:

5.2.2 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不足之处

在性少数平等方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存在进步的空间。例如,目前法律政策仍未纳入性少数群体的婚姻权。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出台前,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典,但未能成功。

此外,在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方面,性少数群体正变得越来越不可见。作为我国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2017年6月30日通过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其中要求协会会员如果发现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内容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而该服务协会会员包括了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腾讯网、爱奇艺等重量级信息平台,意味着性少数群体在网络视听平台的可见度下降。

与泛性恋相关的常见疑问

泛性恋是不是等于性滥交?

答:不是的。泛性恋就和异性恋同性恋一样,仅仅是一种性倾向。性倾向不应被当作对人进行道德审判的依据和标准。进行性行为的频率和方式并不是由性倾向决定的,更多是受个人的性价值观影响的。只要在相互许可的前提下与伴侣健康、愉快且自愿发生性行为,就是可以的。

泛性恋者必然同时拥有很多性伴侣吗?

答:不是的。泛性恋只是一种性倾向,泛性恋者可以与异性恋者或同性恋者一样,处在一对一关系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亲密关系中。如果泛性恋者及其伴侣因为性活动产生分歧,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泛性恋者对任何性别者都有同等的性欲望吗?

答:不一定。有些泛性恋者对任何性别的性对象或依恋对象都能感受到同等水平的性吸引或浪漫情感,有些泛性恋者则更倾向于被具有某些特定性别特质的性对象或依恋对象所吸引。由于泛性恋群体构成复杂,泛性恋个体在性别认同和性倾向上也具有较大差异,我们不能根据身份标签对泛性恋者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和认同。

参考资料

1.中国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与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互动对话时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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