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法律术语)

2023-12-11 15阅读

重整

法律术语

破产重整,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整。

中文名 重整
概念 指破产重整
别称 司法康复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历史发展

从1998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日渐活跃。许多绩差公司力图通过资产重组重获新生。在我国,由于缺乏公司重整制度,资产重组因此成为一些濒临破产的绩差公司摆脱困境的唯一选择。但在美英等国家,对即将或已破产的企业,成功地进行资产重整,也可能成为公司复兴的另一种出路。重组是一种行为而非制度,是围绕着资源的一种经济学配置,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正由于它是行为而非制度就决定了它的弱规范性。而重整则是一种制度,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与重组的意义、重组的对象都不一样。重整作为破产前的保护手段可以进行有效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护,进行必要的资产剥离和置换,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下由股东和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挽救公司最后的命运。鉴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以及我国公司重整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应该仅仅以重组行为对其进行规范,而应该引入一个更为正确更为合理的制度进行规制。由此我们考虑在制度建设上有必要介绍并引入重整制度。

程序

重整是一种司法程序。重整机构开展重整工作,并不能任意为之,它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大体包括:

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结束

公司重整程序开始以后,就以重整计划为核心开始进行重整工作。如果重整计划得以顺利进行,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程序自应结束。但在公司的重整过程中,也可能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现,造成公司重整计划不能得以进行,从而公司的重整程序也应结束。前一种情况称为公司重整的完成,后一种情况称为公司重整的终止。

重整的终止

1、重整终止的原因。

(1)重整计划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第一次关系人会议上没有被通过,在以后另行召开的关系人会议上仍未获依法通过的,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

(2)重整计划未获法院认可。重整计划一旦由关系人通过,则应交由法院审查认可。如果法院认为该计划违背公正原则,又不具有可行性,或有其他重大违法情形时,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对重整计划不予认可,则重整程序因而终止;

(3)重整计划不可能执行或无须执行。重整计划因情势变迁或有由不正当理由致使不能或无须执行时,除法院命令其重新审查

以外,法院在征询主管机关意见以后,可以裁定终止重整。

2、重整终止之后的效力。

(1)积极效力。因重整程序开始而终止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均应恢复继续进行;因没有申报而在重整期间内不能行使的债权或股权,在重整终止后均应恢复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予以恢复;

(2)消极效力。重整终止并无溯及力,因而重整人在重整过程中代表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而且在重整程序中发生的重整债务,较之重整终止后恢复效力的重整前的债务,仍具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在裁定终止重整后,如果在重整前破产程序尚未开始的话,则不必然导致破产程序的开始。当然,在重整终止后,如果出现法定的破产原因,那么自然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重整的完成

1、程序。公司重整因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而完成,重整完成以后,公司的重整人应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应改选重整后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且应由董事会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向法院申请裁定重整结束,法院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正式结束。

2、重整完成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已经申报的债权没有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的规定,移转由重整后的公司负担者外,与未申报的债权一样,其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其权利消灭,未申报的无记名的股东的股权应与其产生同样的后果,即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的权利,不论为记名股东或无记名股东,也不论申报还是未申报其权利均同等的消灭,这与未申报债权全部消灭并不相同;

(3)对诉讼程序中断的效力。重整完成意味着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的行使已经有解决办法,当然不需要当事人或法院进行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程序,因而这些相应的程序自应失去效力;

(4)对重整机关的效力。重整完成后,因重整所设立各类机关的任务已经终了,自应归于消灭。重整人的职务也应随重整完成而予以解除。

重整结束后,由重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领导公司开展公司业务。

法律思考

当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步入十周年之际,“让权力退出市场”已成为管理层的共识,行政干预的淡出亟需市场规则的制度创新。公司重整制度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明确公司、债权人、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企业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种非司法性的行政救市和兼并重组所不及的。因此,建立公司重整制度,使公司进行重整都有章可循,按照法律规则运作,对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是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

参考资料

1.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及它的具体含义?·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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