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籍(迫使贱民世代从乐的制度)

2023-04-01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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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籍

迫使贱民世代从乐的制度

乐籍制度始于北魏终于清雍正元年,指将罪民、战俘等群体的妻女及其后代籍入专门的贱民名册,迫使之世代从乐,倍受社会歧视和压制,是谓乐籍。

乐籍中人,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中的大部分音乐活动,并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主脉。女乐是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和乐籍群体的重要组成。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专业乐人,其身份普遍卑贱,其中许多甚至类似奴隶、几与物品等同,是声色娱人的群体。

中文名乐籍
拼音lè jí
地点北魏
时间386年~557年
别名官妓
范围女性

词语释义

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

文学引用

唐·杜牧 《张好好诗》诗序:“ 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

元·无名氏 《云窗梦》第一折:“两京诗酒客,烟花杖子头。老身姓郑 ,是这汴梁乐籍。”

元·关汉卿《谢天香》:“妾身乐籍在教坊,量妾身则是箇ji女排场。”

《二刻拍案惊奇》卷七:“你还不知此女为总干祝使君表妹。日前在此相遇,已托下官脱了乐籍。。”

《古今小说·众名姬春风吊柳七》:“当日就唤老鸨过来,将钱八十千付作身价,替月仙除了乐籍。”

清·赵翼 《高邮吊毛惜惜》诗:“死忠事岂责蛾眉,乐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严,并非出身乐籍,可以随便欺负。”

历史渊源

教坊

教坊是城市发展的产物,唐以来,教坊遍布都城和州府郡县,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具有共时和历时一致性的俗乐教坊网络体系。教坊是主要管理俗乐的机构,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声色娱人的功能与教坊相契合。教坊不仅是俗乐主管机构,也是乐籍制度下的女乐生存和执业的场所,在教坊之下,发展出主要以女性为核心的娼家型乐籍,这使得女乐群体大大繁荣。

由于俗乐教坊网络体系的一致性存在和女乐对教坊乐系的广泛参与,城市音乐文化显示出以人为本的特征,这种特点集中反映在娱人俗乐上。俗乐教坊网络体系统辖着各种专业音声艺术形式,歌、舞、杂技、戏剧等艺术品种中的音声具有用乐上的一致性。女乐是俗乐教坊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在乐籍制度下,“女记小令三千”,三千小令由于女乐的承载被分散到各类音声艺术形式中,使其用乐具有本体中心特征上的一致性。

世袭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属于“工技(伎)”阶层,他们往往世代继传其业,地位也较低,其中不乏贱民群体。乐籍中人,即专业从乐的罪罚贱民。乐籍制度主要是作为一种惩罚性专业制度而存在的,可看作奴隶制残存现象,指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以此作为惩罚。“乐籍”这个概念主要是对乐籍中人名籍的指代,乐籍是被统属于官方乐部的、属于贱民的名籍,乐籍中人统一由官方乐部管制。

在一千三百多年中,乐籍群体普遍遭受官方制裁和社会贱视,却也使得乐籍制度始终作为相对封闭的一种专业制度而存在。它是极其残忍的,但又使得世袭从乐的乐籍群体在生存上具有全方位一致性,他们世袭从乐,从小开始就要经受严格的音乐训练,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创承的主脉,并使其呈现出博大精深的样貌和全方位一致的特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央集权之下,任何制度或传统的贯彻都具有上情下达、上行下效的一致性,在用乐方面,由于礼乐传统的普遍存在,只有作为罪罚贱民的乐籍中人才能够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呼使,通过乐籍制度下的轮值轮训等培训活动,他们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上至官方下至民间的,从宫廷、官府到军旅、地方的多种专业音乐活动,他们的足迹也几乎踏遍传统社会的每一处角落,在乐籍规范下,他们几乎是音乐的化身,任何音乐传统都通过他们的制度化生存得到了最集中最清晰的反映,从而创承了灿烂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

乐户

将罪民家属籍人官方专业从乐的名户,从此拉开了乐籍制度的序幕。由此可见,“乐户”是对乐籍中人最早的指称。隋代以后,“乐籍”成为与乐户、乐籍密切相关的概念范畴,既指乐籍制度,也是对乐籍制度下的乐人群体及其名籍、籍册、隶属机构的代称。此后,无论“乐户”还是“乐籍”,都在历代文献中出现过,“乐户”作为对乐籍中人的原初称谓,在当下许多乡村民间仍有残存,如山西乐户。隋一统天下以来,把原南北割据王朝中各类型分散的乐人以乐户方式囊括,统归官方乐部。特别是唐代以来,乐籍制度日益成熟,在制度下,乐人生存被全方位地制度化,此后历代,虽然各朝在乐籍制度的规范上有所差异,但并未改变其实质。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衍化出多种概念范畴,除“乐户”以外,与乐籍中人相关的还有“乐工”、“乐人”、“女乐”、“倡优”、浙江“惰民”、常州“水户”等等:乐户名籍所在机构或职业执行场所也逐渐与“乐籍”概念范畴相联系甚至相对等,如“太常”、“教坊”、“梨园”、“乐部”、“乐营”、“勾栏”、“行院”等;甚至乐户的音乐职能分工也成为其代称,如“散乐”、“小唱”之类。

总之,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庞大的概念家族,然而它们都是乐籍制度的产物。尽管历时一千三百多年,乐籍制度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即乐人在乐籍制度下的生存没有改变:乐籍中人作为源于罪罚的贱民,其名籍隶属官方乐部、在管制下按家户的形式以当色为婚世代从乐作为服刑服役的生存未变;尽管各代乐籍中人的籍入方式、身份和归宿有所差别,但是一经入籍,就要以罪罚贱民的身份在制度下生存,这个源头和传统也始终未变。由历时性演化和共时性差异引起的多种概念的产生,只能说明传统社会中乐籍制度的一致性存在和发展;唯其一致性存在和发展,才能衍生出如此丰富的概念范畴。

参考资料

1.乐籍·在线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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