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国际组织)

2023-04-01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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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国际组织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所设六个主要机关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

中文名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英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总部所在地美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
组织性质国际组织
官方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与西班牙语
成员国数量15
成立时间1946年1月16日
主要官员轮值主席
成立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中文简称安理会
组成5个常任、10个非常任理事国
地址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

历史沿革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宪章,伦敦宣言发布的两个月后,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首相经过一次激动人心的会议,决定进行下一步,建立一个国际组织。

1942年1月1日,正在与罗马 - 柏林 - 东京轴心国家作战的26个国家的代表决定通过签署《联合国家宣言》来支持同盟国。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除了政府组织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狮子会都被邀请来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两个月后的6月26日,50个国家代表出席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波兰是最初的签署国,故没有出席,加上它后,最初签署国一共有51个。

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1946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在伦敦第一次举行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

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它的主要关注点: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

1963年8月7日,安理会投票对南非实施志愿性武器禁运。

1964年3月4日,安理会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维和部队。

1966年12月16日,安理会对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实行强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会批准了对南非的强制武器禁运。

1992年 1月31日,安理会在纽约举行首次安理会首脑会议,15个成员国全部出席,会上秘书长发表了名为《和平纲领》的报告。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宗旨任务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职能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 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经费来源

联合国的经费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A、正常预算经费

由所有会员国按一定的比例分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本组织之经费应由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会费比额表由各会员国充分讨论和协商,并经大会审议决定。会费比额表每3年重新审议一次,而每次的比额都有调整,以反映世界各国经济的最新情况。制订会费分摊比额表的基本原则是“支付能力”原则,即按会员国的各自经济实力分摊联合国的会费。为了使比额表比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行比额表还设有上限和下限。按现行比额表,美国为25%,是会费比额表的上限;其次是日本,约为20%;中国约为0.98%,列所有会员国的第17位;下限是0.001%,主要是一些极端贫困的发展中国家。

在近几届联大审议会费比额问题上,会员国之间的争论十分激烈。美国、欧盟、日本、七十七国集团和中国等都出自不同集团或国家的利益,提出不同的会费方案,导致联大在这一问题上很难作出决定。表面上看,争论的核心就是谁多出钱,谁少出钱的问题。本届联大即第55届联大正在讨论的是联合国2001-2003年的会费比额,整个讨论的焦点就是美国极欲从25%的上限下调至23%,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日本等,极欲推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巴西等大幅增加比额。

B、维持和平行动经费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费用,基本上也是由会员国分摊,但采用与正常预算不同的分摊比例。

近年来,国际维和行动的费用急剧增长。预计2000年维和费用总额将超过20亿美元,大大超过联合国正常预算的每年约13亿美元的开支标准。

维和费用是在正常预算分摊办法的基础上筹集的。这种办法将会员国分成四组,A组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B组由发达国家组成,C组由经济不发达国家组成,D组则由特别指定的经济最不发达国家组成。按规定,B组国家按照其正常预算分摊比例缴纳,C组国家按其正常预算分摊比例的20%缴纳,D组国家按正常预算的10%缴纳,而5个常任理事国除了按各自正常预算的比例缴纳外,还得承担余下的部分。按现行的维和比额表,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维和比额占所有会员国的维和比额的近49%。

2011-2012年排名前十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摊款国为:美国(27.14%)、日本(12.53%)、英国(8.15%)、德国(8.02%)、法国(7.55%)、意大利(5.00%)、中国(3.93%)、加拿大(3.21%)、西班牙(3.18%)、大韩民国(2.26%)。

美国、日本极力要求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大幅提高维和费用份额。

C、会员国自愿捐助

联合国下属机构很多都是依靠会员国政府自愿捐助开展活动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人口活动基金、儿童基金、难民署、工业发展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联合国发展署以及环境规划署等机构还从联合国正常预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资金,作为它们的行政和管理开支。

每年11月,联合国认捐会议都如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尽管我国经济上仍有很多困难,但历年来我仍对很多机构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捐助。

参考资料

1.职能和权力·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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