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立(前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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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立
前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县委书记
潘志立,男,汉族,1964年9月生,籍贯江苏海安,出生地江苏海安,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曾任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县委书记(副厅级)。
2019年10月,贵州省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文名 | 潘志立 | ||||||
国籍 | 中国
民族 | 汉族 | |
籍贯 | 江苏海安 | |
出生日期 | 1964年9月日
性别 | 男 |
人物履历
历任江苏省海安县仇湖镇宣传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新生乡党委书记,海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城东镇党委书记,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兼海安县城东镇党委书记等职务。
2007年03月——2007年08月,任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党委书记,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
2007年08月——2010年07月,任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海安县城东镇党委书记;
2010年07月——2014年02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
2014年02月——2014年09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4年09月——2015年09月,任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独山县委书记、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5年09月——2018年12月,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副厅长级)、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黔南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3月19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8月1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副厅长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不顾民生盲目举债上项目,导致政府债务风险不断激增;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单独或默许其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潘志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担任独山县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贵州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志立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共贵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独山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9年8月1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潘志立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贵州省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志立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志立利用担任贵州省独山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任独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潘志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