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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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
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两规:即“两规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在纪律整肃中,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两规”在坊间常常被称为“双规”。但在纪委内部,均规范称作“两规”。对于非中共党员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人员采取“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的特别调查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中文名 | 两规 |
地区 | 中国 |
意义 | 规定时间”、“规定地点 |
别称 | 双规 |
定义 | 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
出处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类型 | 调查手段 |
具体措施
“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双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两指
所谓“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监察措施。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原《条例》废止。《监察法》中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人权